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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青海海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铁迈煤矿“8·4”一般生产安全顶板事故

发布时间:2020-12-02

来源:煤矿安全网

 

一、事故概况

2019年8月4日14时50分许,青海海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铁迈煤矿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顶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123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

当班带班矿领导:陈某某(生产副矿长);跟班队长:刘某某;跟班班长:李某某;作业人员:贺某某、刘某1、艾某1、艾某2、温某某、党某某;安全员:王某。

2019年8月4日早班(8时至16时),综掘队队长刘某某组织召开班前会,会上安排李某某班组下井赴11050工作面第二次掘进的切眼下部作业,主要任务是清理夜班留下的浮煤、补打锚杆和锚索。班前会结束后,李某某带领贺连忠等6人到达11050工作面切眼开始清理浮煤,刘某某随后也下井赶到该切眼。11时左右,带班矿领导陈某某和技术科科长徐某赶到11050工作面切眼,发现切眼下口顶板距离地板2.6米、运输顺槽顶板距离地板约1.6米,两处错顶落差约1米,该错顶处2根锚杆失效,于是安排李某某在错顶处补打2根锚索,待支护牢固后再进行清理浮煤作业,安排此项工作时刘某某也在现场。在此之前安全员王某也发现了这些隐患,并反馈给刘某某,陈某某和徐某(技术科科长)随后赶往11030工作面。李某某和贺某某在陈某某要求的顶板处施工了1根锚索,之后为切眼下端外帮铺设锚网,铺设1张锚网后施工锚杆,李某某负责开钻机,贺某某负责扶钻机,施工位置距离切眼外帮约0.8米,距离运输顺槽约1米。14时50分许,在施工第2根切眼帮锚时(钻进约0.5米),李某某后上方顶板煤体突然垮落,冒落的煤体将李某某全身掩埋,将贺某某身体腹部以下全部埋住。刘某某见状,迅速将贺某某拉出来,并立即组织人员对李某某开展施救。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施工11050工作面切眼过程中,未严格执行《11050切眼掘进作业规程》,第一次掘进支护没有在工字钢下打设单体支柱,第二次掘进支护仍未打设单体支柱;切眼上下端口未按要求增打锚索加强支护。在未按照要求打设单体支柱、锚索的情况下空顶作业,造成冒顶,导致事故发生。

2.间接原因

(1)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带班矿领导未现场交接班。

带班矿领导陈某某、技术科科长徐某和现场安全员王某均发现11050工作面第二次掘进的切眼下端口顶板与第一次掘进的切眼及工作面运输顺槽存在错层,错顶处2根锚杆失效,现场安排掘进队在错顶处补打锚索,但未督促消除隐患就离开。现场缺少用于支护的单体支柱及相关配件,工作面切眼一直未按要求打设单体支柱。夜班带班矿领导李某和早班带班矿领导陈某某未进行现场交接班,采用电话进行交接班,施工情况和隐患交代不清晰。

(2)安全培训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淡薄。

铁迈煤矿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未开展“三级”培训,日常培训针对性不强,学习贯彻《11050切眼掘进作业规程》流于形式;职工对冒顶威胁认识不足,安全防范意识淡薄,工作面切眼完成第二次掘进后,在仍未打设单体支柱的情况下大胆蛮干,对存在的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3)安全风险管控不严,隐患排查治理不实。

在11050工作面切眼没有按照要求支护的情况下,没有总结分析工作面存在冒顶的风险,没有实施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隐患排查没有突出重点内容、主要设施和关键岗位,矿方对排查出的隐患虽然登记造册,但没有及时治理和消除,未实现闭环管理。

(4)安全监管机构不健全,监管人员配备不足。

青海海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甲方,没有建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未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未严格落实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要充分认清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强化安全“红线”意识,把“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防范措施及责任体系,优化运行机制,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要求,落实委托单位和承托单位的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等职能机构,配齐专业人员,开展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二)严格执行煤矿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保障安全投入

进一步规范煤矿作业行为,重新组织从业人员深入学习矿方现行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确保熟练掌握和运用。矿安全科要切实加大对煤矿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学习情况的检查力度,对规程措施学习不到位及考核不合格的要督促进行再教育、再学习,直至考核通过后方可继续上岗作业。同时,要及时发现和查处不执行煤矿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违规违章行为。必须保障煤矿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严格执行有关煤矿安全政策措施,提升安全基础,决不能在安全投入上“欠账”。

(三)严格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强化井下作业现场管理

从公司到煤矿要认真组织开展全面、彻底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登记造册,逐项落实整改,实现闭环管理。严格落实矿领导带班、区队长跟班等制度,确保各项安全防护措施落到实处。带班领导要履职尽责,与职工同上同下,现场交接班,发现隐患要及时处理,发现违章作业行为要及时纠正制止。矿井要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杜绝“三违”现象。

(四)强化煤矿安全基础建设,深入开展煤矿事故警示教育工作

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严格落实安全培训制度。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培训质量,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使其熟练掌握安全操作技能,提升其危险源辨识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剖析事故发生原因,举一反三、警钟长鸣,坚持全员安全培训与事故警示教育相结合,推进职业技能、法律法规与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培训一体化。

(五)强化地方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

今年是建国70周年,也青海省解放70周年,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尤为重要,门源县应急管理局要加大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增加检查的频次、提高检查的质量,特别是要严格落实对铁迈煤矿采煤工作面安装和拆除期间的盯守责任,强化安全管控措施,真正做到盯紧看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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