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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广西环江下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下金煤矿“9.9”透水事故

发布时间:2020-10-27

来源:煤矿安全网

 

一、事故概况

2020年9月9日4时40分,广西环江下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下金煤矿(以下简称下金矿)7130进风巷掘进工作面发生一起透水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二、事故发生、救援经过

2020年9月9日夜班,下金矿井下安排七采区两个作业地点施工,一个是7123工作面安装机械设备,有8人作业;另一个地点是7130进风巷掘进,该巷于2020年9月1日在+200大巷由外往里方向的左侧开口,以倾角35度上山掘进了18m。事故发生时在该地点有袁朝光(班长)、梁孟平、蒙院宙、韦景红4人作业。全矿当班下井人员含带班领导、瓦斯员、抽水工共16人。

凌晨4时30分, 7130进风巷开始放炮,4时40分已放好第二次炮,班长袁朝光、梁孟平、蒙院宙进入7130进风巷排查隐患、进行临时支护。其中袁朝光在工作面垱头附近,蒙院宙距离工作面垱头约4m,梁孟平距离+200大巷约4m;韦景红在7130与+200大巷交叉口装车点附近。此时,袁朝光、蒙院宙发现工作面垱头突然掉碴,袁朝光喊:“危险,跑”,同时自己往下跑往+200大巷。蒙院宙发现垱头矸石掉落较快,不敢往下跑,就地踩到离地40cm高的棚架连接板上,双手攀着横梁观察垱头。袁朝光经过梁孟平处时对他喊:“孟平,跑,危险”。梁孟平下意识转头看一眼,发现袁朝光已经下到+200大巷,与此同时,垱头“砰”的一声,一股水流从垱头飞泄而下,梁孟平不敢往下跑,就地踩到棚架柱的连接板上,双手攀着棚架横梁观察情况。在7130与+200大巷交叉口等待装车的韦景红则退到了距离7130巷口十几米外的+200大巷中观察情况。

几分钟后,靠近垱头的蒙院宙发现垱头出水已经变小、稳定,且巷道底板边沿地势较高没有被水淹没,于是他沿着巷道边帮往下走,梁孟平看到他下来后也跟着他一起下到+200大巷,并与原先在+200大巷的韦景红汇合。3人经查找,未发现班长袁朝光。

4时50分,由韦景红电话向地面调度汇报:7130掘进作业点发生透水事故,班长袁朝光不知去向。

5时20分带班副矿长李超组织人员搜寻失踪的袁朝光,6点10分通知河池救护中队驻红山矿区小队、6点30分由矿区小队管理人员马太朝带领救护队员下井施救,6点40分通知驯乐乡中心卫生院到达井口待命;6点40分下金矿向环江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7时56分,施救人员在7130与+200大巷交叉口处矿车前的泥沙下找到袁朝光,经医生现场鉴定,袁朝光已经死亡。

经核实,当班事故地点共4人作业,死亡1人,当班全矿入井人员16人,安全升井15人。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7130进风巷上山掘进放炮后,岩柱变薄,现场作业人员对该巷道进行临时支护时,老空积水突破岩柱发生透水,泥水砂浆迅速溃出,袁朝光避险不当,被透出的泥水砂浆掩埋致死。

(二)间接原因

1.企业未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违法违规布置采面

根据下金矿7310进风巷掘进工作面巷道布置图,该巷道由倾角35o的全岩巷道掘进30m揭煤后,沿煤层掘进,布置在+200大巷保安煤柱(即七采区回风巷煤柱)中的长度为223m,而七采区尚有7123回采工作面正在安装机械准备开采,在七采区没有完全开采完成前,属违法在+200大巷保安煤柱中布置采面回收煤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关于“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的规定。

2.企业未按规定做好探放水工作

下金矿《7130进风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确定7130进风巷掘进前进方向是采空区,水患存疑,作业规程明确规定7130进风巷在探放水作业未完成之前严禁掘进,实际施工作业时,7130进风巷掘进前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

同时,根据下金矿《7130进风巷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规定,布置的7130进风巷3个探水钻孔以打至采空区为准。实际施工作业时,7130进风巷未打任何探水钻孔,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

3.技术管理工作缺失、图纸管理混乱、图实不符

下金矿是一对具有近50多年开采历史的老矿,废旧老巷道、采空区错综复杂。该矿没有在日常使用的各种图纸中如实准确标上采空区、旧巷道位置。7130进风巷沿巷道掘进方向的+200大巷煤柱,在现在使用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中煤柱最小距离为40m,煤柱中未标明有旧巷道,而实际上对照过去开采的旧图纸,距离+200大巷22m处和7130进风巷右上方存在旧巷,事故发生时使用的图纸与实际不符。7130进风巷作业规程在设计时没有准确标明旧巷位置,在作业点周边旧巷及采区位置掌握不准的情况下,擅自违法违规冒险组织施工作业,在掘进18m后导通旧巷,导致透水事故发生。

4.现场管理不到位

7130进风巷掘进工作面事故当班的几名掘进工均表示,有多个上班班次未见带班矿领导、生产管理矿领导或安全员到该垱头现场检查生产安全情况,说明现场实际管理不到位,致使负责生产的矿领导及带班均未能及时发现巷道顶板有滴水淋水等透水征兆。

5.隐患排查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透水隐患

事故发生前一天7130进风巷掘进垱头开始变湿润,事故前一班7130进风巷垱头开始出现滴水现象,这些透水征兆未被负责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及时排查出来。

6.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对水害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严重不足

下金矿防治水知识培训不到位,从矿领导到矿工,对水害认识不足。作业规程明确了探水规定,编制探放水设计、措施,实际是无人安排布置探水工作,无人监管探水工作的开展、实施,各种措施没有得到落实;现场作业人员没有掌握透水征兆和避灾方法,发生透水后现场作业人员仍然往下山方向撤退,最终酿成事故。

(三)事故的性质

本次事故的性质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防范措施

(一)依法依规开展采掘工作。煤矿禁止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进行开采;禁止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禁止擅自开采规定保留的保安煤柱。

(二)加强煤矿探放水工作。煤矿企业务必按“有疑必探、先探后掘” 原则执行,认真贯彻落实《煤矿防治水细则》,建立和完善防治水制度,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工作“三专两探一撤”要求,抓好水害防治工作。

(三)加强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加强对作业地点隐患排查治理,对不按照作业规程施工作业的行为,要立即制止、纠正。

(四)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对职工防治水知识、水害应急预案、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确保全体职工掌握井下透水征兆、应急处置等知识,熟悉避灾路线。

(五)加强现场管理工作。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领导下井带班的监督检查工作;煤矿企业必须严格落实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矿领导要深入现场带班,与员工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六)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按照责任制要求,明确分工,切实防范各类事故发生。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认真履行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落实“真查、真停、真盯、真改、真验”措施,层层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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