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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甘肃新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10·19” 瓦斯(窒息)事故

发布时间:2020-04-20

来源:煤矿安全网

 

2019年10月19日14时50分许,甘肃新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井下2525综放工作面回风巷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1.62万元。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10月19日6时40分,新周煤矿当班带班矿领导、安全副总工程师马宗芳、职工朱益民等6人召开班前会,马宗芳安排朱益民检查瓦斯,张宏利、王智军、曹宏刚、梁五虎4人负责井下排水。7时整,6人乘坐人车从副井入井,7时13分到达副井底弯道。其后张宏利、王智军、曹宏刚和梁五虎分头到排水点排水,马宗芳到1060变电所。朱益民先后检查了1060密闭、风井底弯道、1060一部绞车硐室、1060水仓处瓦斯,7时24分到达1060变电所,便在放在变压器的木板上睡觉。马宗芳于10时30分离开1060变电所去801水泵房查看排水及更换纱网情况。12时39分,朱益民离开1060变电所,检查沿途各检查点瓦斯。12时40分,朱益民在1060一部绞车硐室电话通知在801水泵房排水的王智军和曹宏刚,让二人开启2525综放工作面回风巷局部通风机。13时11分,朱益民到达940变电所,后于14时14分离开。14时34分,朱益民过避难硐室口,经823车场、回风上山,于14时50分许独自进入2525综放工作面回风巷密闭处检查瓦斯时因缺氧窒息倒地。

二、事故原因、类别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瓦检员朱益民违章进入2525综放工作面回风巷无风段缺氧窒息是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矿井局部通风技术管理混乱。一是局部通风机未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平时处于停机状态,每次瓦斯检查前才开启;二是风筒脱节后未及时发现并恢复,造成密闭墙以外35m巷道缺氧;三是局部通风机违规安设在回风巷中;四是局部通风机安装时未制定相关安全技术措施、规定。

2.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一是事故现场巷道变形严重,顶板破碎,未及时维修维护;二是风筒接头未按规定两边加反压边,风筒违规吊挂通信电缆上,风筒落地、多处漏风;三是瓦检员朱益民未按照《新周煤矿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中规定的“跟班人员和瓦斯检查员两人一起严格执行巡回检查措施”的要求,独自一人进入2525综放工作面回风巷。

3.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落实。一是带班人员未严格履行带班职责,排查现场安全隐患;二是矿井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力,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三是未严格落实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对通风、瓦检、顶板支护等管理要求未落实到位。

4.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一是相关规程、措施学习贯彻不到位,朱益民未参加学习《新周煤矿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二是朱益民在进入无风巷道作业前未对周围环境进行安全辨识,安全防范意识差;三是班前会疏于对职工的安全教育,仅限于工作安排;四是职工自救能力差,在缺氧环境下未使用自救器自救。

(三)事故性质

根据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医院诊断证明及崇信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崇)公(司)鉴(法病)字[2019]第038号,经综合分析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事故类别

瓦斯(窒息)事故。

三、防范措施

(一)矿井在长期停产期间,2525综放工作面两顺槽巷道口设立密闭,设置栅栏,取消局部通风,严禁人员进入无风巷道。

(二)甘肃新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要按照对长期停产煤矿的相关规定要求,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切实加强矿井停产期间的现场安全管理,跟班矿领导要严格履行职责,加大对井下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四)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技能和风险辨识能力,增强职工自保、互保和遵章作业意识,坚决杜绝“三违”现象。

(五)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一旦发现险情或发生事故,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及时、如实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严禁迟报、瞒报、谎报。

(六)崇信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管执法力度,切实提高执法效能,对长期停产停工煤矿要严格落实驻矿盯守或安全巡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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