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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为什么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

发布时间:2021-04-06

来源:煤矿安全知识

《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1)第八条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倾斜长壁布置,大巷未超前至少2个区段构成通风系统即开掘其他巷道的。”

相关概念

以上两部法规和标准条文均提出了“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那么有很多人不明白或者会问:大巷为什么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今天我们来探讨这个原因,首先我们必须先得弄清楚以下这几个概念:

倾斜长壁采煤法:回采工作面沿煤层走向布置,沿倾斜(仰斜或俯斜)方向推进采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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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长壁采煤法:回采工作面沿煤层走向方向布置,采用后退式或前进式推进采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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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山开采:以井底车场或运输大巷为水平面,沿着煤层倾向向上开采。

下山开采:以井底车场或运输大巷为水平面,沿着煤层倾向向下开采。

剃头下山开采:在下山开采过程中,主要进、回风巷尚未贯通仍在继续向下延伸,通风、供电、排水等系统均没有形成和完善,就已经布置采煤工作面进行开采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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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版变化

从《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5版)我们可以看出,“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该部分内容均作为《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1版)的新增内容。

《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没有此项内容规定,且《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5版)第四条第二款内容是“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 剃头下山 '开采的。”

修改原因

那么,为何为何两部法规标准在最新版会增加此项内容呢?因为“剃头下山”开采是一个笼统的概念,这样的表述既不规范,又在实施中容易产生歧义。从以往的执法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剃头下山”开采在各地有不同的理解,这个概念不管是对煤矿企业还是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都容易产生理解的歧义。

因此,两部法规标准在修订、颁布最新版时将“剃头下山”用“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代替,这样的表述更为规范,而且可以避免以往在实施中对“剃头下山”理解的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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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条款内容的作用

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如果不超前2个区段、未构成通风系统就开掘其他巷道得话,安全隐患是显而易见的,具体如下:

1.大巷不超前2个区段、未构成通风系统就开掘其他巷道,通常都是由于采掘接续紧张而导致的非正常开采,首采工作面投产时开拓系统尚未完工,采区巷道不断变化,使生产环节和通风系统越来越复杂,导致整个系统抗灾能力差,在通风、瓦斯、排水、运输等方面存在很大安全隐患。

2.回采工作面与下山掘进开拓等工作同时进行,一个区域内出现多个工作面,多个作业人员在一个抗灾能力较弱的区域作业更是一大安全隐患。

3.回采工作面与准备工作面、下山与下山、下面山与大巷等之间都需要设立通风设施,导致通风系统负复杂,安全可靠性降低。同时由于行人、运输等导致风门频发开启且容易损坏,通风设施易损坏导致风流短路。

因此,为了确保通风系统完善、可靠,为了确保生产安全,为了吸取事故教训,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构成通风系统,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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