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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煤矿典型事故案例

发布时间:2020-08-14

来源:煤矿安全网

 

近年来煤矿典型事故案例

目  录

1.内蒙古赤峰宝马矿业“12•3”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2.重庆市金山沟煤业“10•31”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3.辽宁省沈阳焦煤红阳三矿“11•11”重大顶板事故。

4.富山矿业“5•20”较大运输事故。

5.姜家沟煤矿“1•7”较大顶板事故。

6.山西义棠煤业“3•14”较大瓦斯爆炸事故。

7.山西平定古州东升阳胜煤业“3•15” 瓦斯燃烧事故、“6·3”瓦斯爆炸事故。

8.山西阳城阳泰集团义城煤业4•1”一般运输事故。

9.山西兰花百盛煤业“4•23”一般运输事故。

10.山西保利平山煤业“6•3”较大涉险事故。

11.山西省正华集团沁城煤矿“6•10”一般顶板事故。

12.山西高平科兴龙马煤业“7•27”一般运输事故。

13.天安东沟煤业“2•13”较大水害事故。

14.天安靖丰煤业“1•20”机电事故。

15.王台铺矿“8•26”较大窒息事故。

16.寺河煤矿西井“1•8”一般运输事故。


内蒙古赤峰宝马矿业“12·3”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2016 年 12 月 3 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宝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马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 32 人死亡、20 人受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4399 万元。

重庆市金山沟煤业“10·31”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2016 年 10 月 31 日,重庆市永川区金山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山沟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共造成 33 人死亡、1 人受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3682.22 万元。

辽宁省沈阳焦煤红阳三矿“11·11”重大顶板事故

2017 年 11 月 11 日 2 时 26 分,辽宁省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红阳三矿(以下简称红阳三矿)西三上采区702 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发生一起重大顶板(冲击地压)事故,造成10 人死亡、1 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1456.6万元。

富山矿业“5·20”较大运输事故

2018年5月20日,双鸭山市岭东区富山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山煤矿)发生一起较大运输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18年5月20日7时左右,事故当班出勤9人,负责该矿全面管理工作的董万春召开班前会,安排陈某涛班组到主井下延地点铺轨道并清理巷道,安排蒋某刚带领黄某到主井30#层右三片清理巷道。8时左右,水泵工田春山入井到主水泵硐室看泵抽水,陈洪涛带领任某文、刘某友、张某东也随后到达主水泵硐室处。刘某友用硐室处的JD-25调度绞车从30#层右三片车场挂了台空车,将矿车下放到井底耙装机处(耙装机被链子锁在轨道上),任某文将矿车和耙装机进行连接,刘某友将绞车闸住后到井底作业。9时40分左右,机电矿长张玉带领电钳工申云鹏入井,维修主井下延处潜水泵,约1小时后维修工作结束,两人来到主水泵硐室查看水泵运行情况并准备升井。11时,登钩工高某海蹬车入井,向30#层右三片车场下放了4台空车,随后挂了4台重车,当重车提过30#层右三片车场上部岔尖时,高某海通过手持对讲机与当班主提升司机王某臣联系,王某臣要求对主提绞车进行排绳。11时39分左右,排绳完毕,高某海打提升点,王某臣于11时40分左右开始低速提升,在此期间张玉、高某海、蒋某刚、申某鹏4人违章蹬车。高某海通过对讲机告诉王某臣“加速”,王某臣以2米/秒左右的速度提升,矿车经过右三片车场时,黄某看到上行的矿车上有灯影。当矿车通过水泵硐室附近时,水泵司机田某山看到串车快速上行,同时看到JD-25调度绞车剧烈扭动、压柱被带倒,接着听到一声巨响,田某山走出硐室看到矿车掉道侧翻,张某等4人受伤躺在地上。此时在井底铺道作业的陈某涛等4人发现被调度绞车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上移,4名作业人员及时躲避,随后看到耙装机下滑。事故发生后,正在附近的田某山、黄某赶到现场,看见张某、高某海、申某鹏、蒋某刚受伤躺在底板上,还能说话。黄某马上到二片车场向地面绞车房报告井下发生翻车事故,4人受伤。11时38分,值班井长张某明带领3名人员入井查看生产条件,途中看到主提升钢丝绳贴顶、底板上下抽动,然后遇到升井报告事故的黄某,得知发生事故后立即赶到现场,组织人员用风筒布做成简易担架,将伤者抬入矿车送往地面。12时20分,张某、高某海、蒋某刚、申某鹏4人被救至地面,立即送往双鸭山煤炭总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高某海、张某、蒋某刚死亡,申某鹏经救治伤情稳定,无生命危险。

二、事故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是主井提升过程中,上行第3台重车的右前轮轴与JD-25调度绞车拉紧的钢丝绳发生兜挂,造成矿车掉道侧翻,将违章蹬车升井的工人撞伤致死。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富山煤矿安全管理混乱。一是煤矿层层转包、以包代管;二是安全管理机构形同虚设,备案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均未履行其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三是该矿未执行领导干部带班入井制度,事故当班无安全管理人员入井带班现场指挥;四是主井绞车道下延恢复作业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2.富山煤矿违反劳动用工规定,招工临时组建队伍上岗作业。

3.富山煤矿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一是工人安全意识淡薄,日常违章蹬车现象严重,安全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作业未制止,带头违章蹬车;二是事故当班人员均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上岗作业;三是绞车司机、监控值机员等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三、防范措施

(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煤矿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依法办矿;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杜绝层层转包、以包代管现象发生;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配齐经安全培训及能力考核合格管理人员,严格落实工作职责,坚决杜绝“人、证、岗”不符问题;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入井带班制度,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现场指挥作用,加强现场管理,规范工人作业行为;要加强技术管理工作,按要求制定、完善符合作业现场实际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强化提升运输系统管理工作。煤矿企业要上齐提升运输系统安全防护、安全保护装置,并严格落实运输系统相关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提升运输设备检测检验、连接装置拉力试验,并保证可靠有效。

(三)加强用工管理工作。煤矿企业要规范劳动用工管理,聘用具备履行岗位职责能力的人员,要与工人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及劳动报酬,严禁不经培训临时组建队伍上岗作业。

(四)强化安全培训和警示教育。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参加安全培训,加强煤矿安全知识、操作技能、规程措施和应急处置教育,提高从业人员识辨风险的能力,做到管理人员不违章指挥,从业人员不违章作业。

(五)切实规范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煤矿企业和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正确认识事故报告的严肃性,及时、如实上报煤矿事故。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严禁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六)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煤矿监管部门要清醒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所面临的严峻形势,科学合理制定检查计划,对煤矿进行分类监管检查,堵塞监管盲区;要加大对层层转包、以包代管、“阴阳图纸”、“草台班子”、无证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惩戒力度;要采取切实有效的监管手段,解决驻矿员形同虚设、“顺拐”问题;要采取标本兼治措施,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七)完善煤矿安全长效机制。政府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整改工作的函》(安委办函〔2018〕41号)以及2018年6月7日省政府专题会议精神,加快制定小煤矿关闭退出方案,落实好去产能政策,做好小煤矿淘汰退出工作,坚决防止以停代关、以整代关或借扩能改造逃避关闭。要加大监管力度,用严格的安全标准倒逼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煤矿退出。对于日常监管中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要依法予以关闭。对列入去产能计划的煤矿,要派专人严盯死守,严防其违法违规生产,上演最后的疯狂。同时还应构建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责任,做到隐患清零,确保安全生产。

姜家沟煤矿“1·7”较大顶板事故

2018年1月7日,长春市双阳区姜家沟煤矿+53m水平1202采煤工作面运输顺槽与集中溜子道三岔口处发生一起较大顶板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轻伤。

山西义棠煤业“3·14”较大瓦斯爆炸事故

2019 年 3 月 14 日 14 时 52 分,山西义棠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010710 进风顺槽反掘工作面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造成 3 人死亡,5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60 万元。

山西平定古州东升阳胜煤业“3·15” 瓦斯燃烧事故、“6·3”瓦斯爆炸事故

2019年3月15日5 时01分,山西平定古州东升阳胜煤业有限公司 15203 综采工作面上隅角发生一起瓦斯燃烧事故,死亡3人,重伤1人,直接经济损失3019万元;6月 3日0时46分,该矿在启封15203回风闭墙进行搜救过程中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人,轻伤9人,直接经济损失355万元。

晋城市事故案例:

山西阳城阳泰集团义城煤业4·1”一般运输事故

2019年4月1日16时50分,山西阳城阳泰集团义城煤业在3407(上)回风顺槽发生一起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99万元。

一、事故经过

2019年4月1日7时,综采队8点班34名工人在会议室召开班前会。会上当班带班矿领导白某飞、跟班队长陕某龙先后强调了安全注意事项,陕某龙安排副队长赵某兰负责3401(下)回撤工作面的支架回撤和3407(上)回风顺槽支架存放工作,副队长张某瑞负责3405(下)准备工作面的安装工作。

赵某兰到达施工现场后,带领6名工人开始进行卸架、移架作业。赵某兰安排卫某帅、马某、杨某宁用一根630锚链将滑车固定在存放支架的顺槽上,段某鹏、马某军用一根40T圆环链将绞车钢丝绳绳头与待拖移的支架尾梁油缸处连接,路某负责开绞车,自己负责给路某发信号开动绞车,并安排每次拖移支架时,段某鹏、马某军、卫某帅、马某、杨某宁按照规定撤到安全地点。随后,赵某兰带领工人先后将7架支架安全存放到3407(上)回风顺槽支架存放点。作业期间陕某龙、白某飞先后到3407(上)回风顺槽作业点进行了安全巡查。当拖移最后一架支架(第8架)时,赵某兰站在5号和6号液压支架之间外侧巷道内给路某发信号,大约往前拉移了不到1米,路某感觉绞车吃力,便停下绞车,并告诉赵某兰。赵某兰带领段某鹏、马某军、卫某帅、马某、杨某宁到支架边,发现支架运行前方有浮煤,支架底座钻底。在清理了浮煤后,段某鹏等人又撤到滑车后方约20米外的安全地点。16时50分许,赵某兰再次向路某发信号开绞车,路某开启了绞车,当钢丝绳拉紧2、3秒后,路某突然发现钢丝绳退了回来,立即停了绞车。卫某帅也听到一声响声,感觉有问题,立即从支架后面出来向拖拉支架处走去,其他工人也陆续走过去,当到达赵某兰发信号处时,发现赵某兰脸朝地趴着,头部流血,附近底板上还掉落有滑车和绞车钢丝绳绳头。工人们发现出事了,马某和卫某帅跑到不远的电话机旁向矿调度室进行了情况汇报,现场人员到临时避难硐室拿上担架将赵某兰往井上抬。17时03分,赵某兰被抬出井口,经该矿医护人员对伤者检查生命体征和简单包扎后,用救护车送往阳城县人民医院急诊中心抢救,于18时10分,赵某兰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带班副队长赵某兰违反运架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违章站在钢丝绳的反弹范围内发信号指挥开动绞车、观察移架,由于支架钻底、阻力增大,连接支架和钢丝绳绳头的圆环链中一个圆环受力过大断裂,钢丝绳及钩头反弹将其打伤致死,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该矿现场管理有漏洞,运送支架作业安排布置不严不细,安全技术措施在作业现场得不到有效落实,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

2.该矿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自保互保意识差,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

3.阳泰集团、阳城县应急管理局对该矿安全监督检查不严不细,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

三、防范措施

(一)各煤矿要加强对井下作业现场的管理力度,坚决杜绝现场作业人员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确保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和措施在现场得到有效落实,在工作面搬家时,撤架、拉架及调架过程中,人员必须站在钢丝绳及钩头波及范围之外,严禁任何人进入作业区域。

(二)各煤矿要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做好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增强自保互保意识,加大对井下队组违章行为的查处力度,不断规范从业人员的作业行为,做到“不安全不作业,不安全不操作”。

(三)各上级部门要加强对下属各矿井的管控力度,将本次事故通报所属各矿井,督促所属矿井认真汲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排查安全隐患,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山西兰花百盛煤业“4·23”一般运输事故

2019年4月23日12时30分,山西兰花百盛煤业在主斜井发生一起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8.88万元。

一、基本情况

2018年7月12日,泰吉通公司中标承揽了山西兰花百盛煤业井巷二期剩余工程,于2018年12月成立了泰吉通百盛项目部。项目部设有项目经理、技术经理、安全经理、机电经理、质量经理各 1 人,下设有6个生产班组,无区队,未设置区队管理层,由项目部直接管理班组。

二、事故经过

2019年4月23日7时15分许,泰吉通百盛项目部技术经理张某峰(带班经理)组织班组长宁某顺、抽水工张某华、信号工詹某领、支护工张潮某和卢某谊、郭某社、普工张某兴共8人在项目部会议室召开班前会。会上,张某峰安排了工作任务,张某华负责9#煤水仓排水工作,张某兴兼顾主斜井底蓄水坑临时排水工作,张某峰同时强调了安全注意事项。

会后,7时30分许,8人在领取矿灯等装备后下井工作。下井后,张某华到达距离井口200余米处的临时水仓进行抽水作业;詹某领到达主斜井井底二期剩余工程工作面装载机处的信号位置工作;张某峰对工作面进行了安全和工程质量检查;宁某顺、郭某社、张潮某、卢某谊进行支护作业。期间,张某兴往支护作业点送了两次锚杆和网片。11时40分左右,井口信号工郭某红与詹某领在互通箕斗运行信号,确认箕斗运行区域安全的情况下,由郭某红通知地面主斜井绞车房运行箕斗,将一车锚杆和网片送至井下。詹某领一个人开始卸锚杆和网片,约一小时左右,詹某领再次与郭某红互通信号,箕斗上升。箕斗在运行约三、四分钟后,突然听见巷道内箕斗运行区域有人“哎呀”了一声,其立即叫上离他不远的张某峰上前查看。二人在巷道内喷浆机处发现张某兴头朝井口,背朝喷浆机倒在地上,底板上有一处痰状血液,此时张某兴尚能发出“哼哼”声,但无法对话。于是,张某峰让詹某领到井底给郭某红发了停车信号,箕斗停止运行。随后发送信号将箕斗运行到井底,将放在井底工作面的一辆平板车挂在箕斗上,二人将张某兴抬上平板车,并发信号将其往井上运送。约12时40分左右,将张某兴运至井口。升井后,张某峰、詹某领、郭某红用一辆小型厢式货车将张某兴送往高平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于13时10分,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主斜井箕斗在提升过程中,张某兴未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行车时违章在喷浆机旁进行接管作业,被上升中的箕斗与喷浆机双向挤压,受伤致死,是造成这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该项目部现场管理不到位,运输管理制度得不到有效落实,斜井提升车辆时仅依靠斜井内安设的警示信号灯提示行人进入躲避硐,未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是造成这起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

2.该项目部未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机构不健全,缺少区队级管理层,由项目部直接管理班组,是造成这起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

3.该项目部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自保互保意识差,是造成这起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

4.泰吉通公司对项目部管理不到位,未督促项目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制,安全工作安排部署不到位,对项目部检查不严不细,是造成这起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

5.该矿对泰吉通百盛项目部安全管理存在漏洞,监督检查不到位,也是造成这起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

6.兰花科创公司、高平市应急管理局对该矿安全管理、安全监管不到位,安全监督检查不严不细,也是造成这起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

四、防范措施

(一)各煤矿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认真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做好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增强自保互保意识,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确保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和措施在现场得到有效落实,坚决杜绝现场作业人员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二)各上级公司要加强对下属各矿井的管控力度,将本次事故通报所属各矿井。督促所属矿井认真汲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排查安全隐患,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三)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加强对驻矿安监员的管理,切实发挥驻矿安监员的监管作用,督促煤矿企业加强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同类事故发生。

山西保利平山煤业“6·3”较大涉险事故

2019年6月3日5时50分,山西保利平山煤业在31016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施工抽放钻孔时,发生一起较大涉险事故,造成11人轻微伤。直接经济损失35万元元。

山西省正华集团沁城煤矿“6·10”一般顶板事故

2019年6月10日6时20分,山西省正华集团沁城煤矿在20105综采工作面胶带巷超前支护段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4.2万元。

山西高平科兴龙马煤业“7·27”一般运输事故

2019年7月27日3时19分,山西高平科兴龙马煤业在北翼采区运输巷与3307运输顺槽交叉处发生一起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4.5万元。

综放队职工赵某会扳道岔至弯道后,未发现道岔不密贴,致使支架车运行至道岔处,撞击岔尖受阻停车,使用北翼采区运输巷绞车牵引支架车时误入直道,受到钢丝绳侧向拉力掉道,将设置警戒站位不当的赵某会挤伤致死,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集团公司事故案例:

天安东沟煤业“2·13”较大水害事故

2015年2月13日22时30分许,东沟煤业井田范围外一非法已掘巷道迎头发生一起水害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849.704万元。

天安靖丰煤业“1•20”机电事故

2016年1月20日0时50分许,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安靖丰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丰煤业”)9号煤水平轨道大巷掘进工作面胶带输送机机头两驱动滚筒间发生一起机械伤人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8.9万元。

王台铺矿“8•26”较大窒息事故

2017年8月26日16时38分许,王台铺矿主斜井内发生一起较大窒息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79.1514万元。主斜井底应急水仓回撤水泵后,未对直排井水管口进行封堵,在大气压力和通风负压的共同作用下,地面排水沟里积存的有毒有害气体沿直排井水管涌入主斜井底;魏月富贸然进入氧气浓度极低的有毒有害气体积聚区域,导致窒息事故发生;现场人员对险情处置不当,导致事故扩大,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寺河煤矿西井“1•8”一般运输事故

2018年1月8日20时45分,寺河煤矿西井井下机电二队在西胶大巷发生一起胶带输送机伤人事故,造成1人死亡。

寺河煤矿西井井下机电二队当班皮带巡检工申某巡检至西胶大巷皮带第72号架有异响处,违章作业,右臂不慎被卷入运行的皮带与上托辊之间受伤致死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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