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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三违”界定与处罚标准,管理煤矿安全就靠“它”了!

发布时间:2020-07-14


来源:煤矿安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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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三违”界定与处罚标准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干部、员工的安全行为,有效遏止“三违”行为,保障生产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详情如下

第一章 “三违”一般性知识

“三违”是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可能引起事故的行为或现象。“三违”行为,往往由师传徒,由甲传乙,侥幸变“经验”,习惯成自然,由于对事故的严重后果没有意识或认识不足, 使违章者自觉或不自觉地置自己或他人于危险状态,甚至酿成悲剧。

一、“三违”的定义:

1、违章指挥

是指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

2、违章作业

是指作业人员违反三大规程,不按安全和技术规定的要求作业或不听有关人员的劝阻,冒险蛮干的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

是指员工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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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违”产生的根源

1.“三违”现象发生的主观因素

侥幸心理  有些职工盲目自信,自认为自己控制力强、有办法,对作业环境和条件变化能够掌握,偶尔违章不会出事。

麻痹心理  在生产作业条件较好,安全生产形势长时间稳定的情况下,有些职工就会不自觉地松懈下来,把规程、措施、正规作业抛至脑后。

习惯心理  由于工作内容和形式单一,有些职工看惯了、干惯了,靠惯性作业,凭经验施工,根本不去想是否违规,是否符合措施要求。

马虎心理  部分职工在工作中一贯马马虎虎、粗枝大叶,作业时注意力不集中,应付了事。

蛮干心理  有些职工,特别是基层班队级管理,摆不正安全与生产、与效益、与时间的关系,只想着要产量、要进尺、要速度,不顾作业场所有没有安全隐患,甚至有极少数人发现了隐患也不处理,野蛮操作。

取巧心理  有的职工为了达到目的,投机取巧、我行我素,不充分估计行为的恶果,冒险违章违纪。

盲目心理  一些进矿时间不长的新工人和部分文化程度较低的老工人,由于缺乏安全知识或文化技术素质低,作业中糊里糊涂违章,糊里糊涂出事。

厌倦心理  少数职工因长年累月地高强度劳动或身体健康原因,不堪重负,生产热情不高,工作完全处于应付状态,使安全缺乏可靠性。

唯心心理  极少数文化程度较低的职工,受封建迷信思想影响,抱着“是福不是祸,是祸躲不过”的错误想法,不注意安全,随意工作。

2.“三违”现象发生的客观因素

职工文化素质不高。相对较低的文化水平,往往使职工认识问题不全面、不充分、不理性,反映在安全生产上,就是摆不正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常会产生“上班就是挣钱”的单纯认识。

作业条件差,劳动强度大。煤矿生产受多种自然灾害威胁,生产战线长,作业条件差,长期高负荷的简单劳动,很容易让职工的生理和心理产生疲倦,滋生麻痹和取巧心理,常常为图一时的省事、省力,就心存侥幸,铤而走险。

管理不科学。主要体现在:干部抓管理不讲究方式方法,喜欢采取“土政策”对职工高压强管,缺乏民主公正,严重挫伤职工参与安全管理积极性;管理干部不能以身作则,在现场强行要求职工违章作业,甚至带头违章违纪,给职工的安全观念造成错误引导;工作任务布置不合理,不考虑作业现场的实际状况安排任务,造成职工身心疲惫,忽视安全,违章蛮干。

社会环境影响。随着社会的发展,职工参与社会生活的程度在不断增加。一方面,职工过多地接受外部信息,分散精力,在工作中注意力不集中,行为走样;另一方面,收入高低的攀比,造成心理失落,安全思想不稳定;再次,职工家庭中发生的一些矛盾、困难及生老病死等重大事项,使职工思想情绪波动,在特定的条件和环境下导致行为失调。

“三违”现象有人的心理、生理以及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如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低下以及不健康的安全心理;休息不足、劳动强度大导致意识疲劳;不良情绪和异常心理的影响;逆反、偷懒、走捷径和省事心理作怪;观察不细致,思想不集中,反应不敏捷,操作不熟练;自控能力差,应急处理和自救能力差;教育培训未到位或无证上岗;现场缺乏安全检查和监护,现场管理人员责权不清,安全责任意识树立不牢;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不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执行不力,安排工作、指挥生产时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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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杜绝“三违”的对策

1.职工要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三违”的外在表现是行为,根子在思想。要扎实做好一人一事的职工思想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用安全文化教育人、引导人、塑造人,使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思想。

2.培养职工健康的心理和强烈的责任意识。要通过扎实深入的宣传教育,帮助职工把实现自我价值构筑在企业发展的平台之上,激发他们的主人翁意识,自觉主动地端正工作态度,用正确的心理支配行为,履行工作职责。真正实现“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我能安全”的转变。

3.提高职工安全知识水平和安全操作技能。安全素质是职工安全意识、业务水平、行为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体现。要强化安全培训这一提高职工安全素质的重要途径,大力开展岗位练兵与考核,全面提升职工安全知识水平和安全操作技能。

4.促进现场管理的科学和规范。(1)管理制度要规范。使职工在生产的全过程都能做到有令可行、有章可依。(2)管理手段要科学。要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合理地安排工作任务;要科学有效地利用工时,提高生产效率,杜绝疲劳作业现象,使职工始终能够保持充足的体力和良好的工作状态。(3)现场监督检查要严格。对职工的违章违纪,要及时制止,促使职工养成好的行为习惯。

5.“三违”危害性教育与严肃查处相结合。更多煤矿知识请微信关注:煤矿安全规程,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教育不放松,紧密围绕职工生理和心理规律、社会和家庭生活对人的影响规律、安全与生产辨证发展规律,以有效、管用为原则,通过开展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三违”人员现身说教等安全教育活动,使大家充分认清“三违”的严重危害和后果,自觉规范行为,远离违章。对发现的“三违”要通过思想教育、个人反思、安全培训、经济处罚等手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始终保持严打“三违”的高压态势。

6.强化管理人员作用发挥。在反“三违”斗争中,各级管理人员应责无旁贷地走在前列,不仅要严格管理,制止职工的违章行为,而且要严格要求自己,做遵章守纪、规范指挥的模范。

7.坚持依靠创新促安全。要依靠技术创新,改变落后生产作业方式,淘汰落后设备,要从设计、安全保护设施等源头上入手,努力实现本质安全;要依靠管理创新,引进先进管理理念,改进安全管理方法和手段,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增强安全管理的科学性和实效性;要依靠制度创新,革除安全管理制度中的弊端,建立激励机制,形成崇尚安全,人人都是安全员的风气。

8.要重点控制25种人:一是善于冒险、不考虑后果的“大胆人”,二是冒失莽撞的“勇敢人”,更多煤矿知识访问:煤矿安全网,三是吊儿郎当的“马虎人”,四是满不在乎的“粗心人”,五是心存侥幸的“麻痹人”,六是投机取巧的“大能人”,七是固执己见的“怪癖人”,八是牢骚满腹的“情绪人”,九是难事缠身、心事重重的“忧愁人”,十是急于求成的“草率人”,十一是心神不定的“心烦人”,十二是习惯违章的“固执人”,十三是图省事怕麻烦的“懒惰人”,十四是带病工作的“坚强人”,十五是休息不好、探亲归来的“疲惫人”,十六是变化工种岗位的“改行人”,十七是酒后上岗的“不醉人”,十八是力不从心的“老工人”,十九是不懂安全知识的“新工人”,二十是受了委屈的“气愤人”,二十一是不求上进的“抛锚人”,二十二是单纯追求任务指标的“效益人”,二十三是盲目听从指挥的“糊涂人”,二十四是新婚前后的“幸福人”,二十五是因家庭问题精神受刺激的“沉闷人”。这25种人不仅存在于现场操作人员中,也存在于管理人员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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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三违”界定依据、性质划分

一、“三违”界定依据

本标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编制。按照“安全第一”、“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以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为主,兼顾岗位安全职责和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充分结合安全生产实际,遵循科学、实用、易操作的特点制定。

本标准分为一般规定、采掘、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爆破及火工管理、地测防治水六大部分。

二、“三违”性质划分

“三违”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根据其造成的不良影响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把三违划分为三个等级,当与上级界定标准不一致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界定。

(一)严重“三违”

“三违”性质恶劣,情节十分严重,对安全生产造成很大影响,很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严重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二)较重“三违”

“三违”性质比较恶劣,情节较为严重,对安全生产造成较大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较严重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三)一般“三违”

“三违”情节较轻,对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一般危害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第三章 “三违”表现形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一、严重“三违”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人身事故,列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他人重伤及以上的直接责任者。

3.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4.发现险情或发生事故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隐瞒事故或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部门汇报的。

5.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当班职工未执行同上同下的。

7.无作业规程、安全措施施工的。

8.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违反《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的。

9.在作业地点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或无风微风作业的。

10.工作期间睡觉、脱岗的;要害场所串岗的。

11.酒后入井、上岗的或地面作业酒后上岗、班中喝酒的。

12.入井不佩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3.破坏井下安全设备设施、“一通三防”设备设施、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破坏或盗窃重大危险源安全保护设施设备的。

14.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或在喷漆时吸烟、动用明火的。

15.工作现场出现险情,未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继续组织作业的。

16.作业规程及措施不贯彻学习、考试,本人不签字或代签字的。

17.新工人未经岗前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未签订师徒合同而安排上岗的。

18.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的。

19.私自携带烟火和点火工具进入禁火区域的。

20.在工作场所或井下打架斗殴的。

21.井下拆卸矿灯的。

22.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

23.焊接和切割受力构件或容器管路内有压力、易燃易爆物而无特殊措施或未严格执行措施的。

24.在禁火区域无措施而进行焊接、气割作业的。

25.驾驶制动失灵或无闸的机动车辆、行车等特种设备的。

26.押运危险品携带烟火的。

27.性质恶劣,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28.月度内发生两次“较重”违章的。

29.其它经过安监部门认定为严重“三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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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较重“三违”

30.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其他岗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

31.未按规定执行“三员”安全验收开工制或执行不到位的。

32.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33.入井前不检身、乘罐乘车不挂防护链的。

34.人车、罐笼超员的。

35.井下机电硐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

36.未消除火种而离开焊接现场的。

37.平行作业安全距离不够,又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38.现场存在较大隐患,未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39.安全生产隐患未按“五定”原则和闭环管理要求进行落实整改,或未建立隐患治理台帐的。

40.B级以上隐患未成立治理领导小组并挂牌督促处理的。

41.未进行岗位现场安全确认或安全确认不认真的。

42.班前会未执行职工思想排查和班前安全预想的。

43.零星工程未采取安全措施或零时作业现场未安排安全负责人的。

44.“三违”人员帮教和处理未执行“三违”人员安全教育闭环管理,或执行不到位的。

45.生产过程中未执行安全生产闭环管理,或执行不到位的。

4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及实施执行不到位的。

47.在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违章用火的。

48.井下特殊岗位晚到岗、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49.井下不随身佩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50.不按规定携带或使用便携式瓦斯检测仪的。

51.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

52.安全重点工程、重点工作未成立领导小组,措施不到位或措施执行不到位的。

53.工程无计划、无措施和无负责人而安排开工的。

54.单位未健全安全管理机构的。

55.发现“三违”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

56.用钻床钻孔时,手持工件钻孔的操作者。

57.使用车床、钻床时,不戴防护眼镜,女工长发不盘在帽内的操作人员。

58.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操作者。

59.乙炔气瓶距明火不够10米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间距不符合规定的。

60.氧气瓶没有防碰撞橡胶圈、安全帽、减压器、安全阀或减压器而进行焊割工作的。

61.乙炔气瓶没有防回火装置,没有装压力表和安全阀而进行焊割工作的。

62.地面仓库、监控机房、瓦斯泵站、风机房、配电室、木场、火药雷管库、油脂库、压风机房、选煤厂等严禁烟火的地点吸烟的。

63.对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违反规程和国家相关规定的。

64.吊运物体时下面有人的。

65.私自进入重大危险源警戒区域或其它有明显警示标志的危险区域的。

66.穿化纤衣服入井的。

67.扒乘矿车的。

68.地面挖筑各类地沟深度超过1.5米,未戴安全帽的。

69.在禁火区域使用电炉、电热器及明火的。

70.其它经过安监部门认定为较重“三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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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般“三违”

71.上班迟到早退的。

72.井下脱帽、或躺着休息的。

73.进入要害场所未进行登记的。

74.井下不穿工作衣、工作衣穿戴不整齐、衣服或胶靴严重破损的。

75.乘坐罐笼、人车、架空人车时,在候车点抢上、抢下,或人车未停稳而上下人车的,乘坐姿势不规范的,以及超员乘车的。

76.井下行走不走人行道的。

77.作业场所乱停放车辆的。

78.安全员、瓦斯员班中、班后未按规定及时汇报的。

79.将大块煤矸、杂物拉入煤仓的。

80.工作期间串岗者、干私活的。

81.拒绝安监人员检查的。

82.其它经过安监部门认定为一般“三违”的。

第二节  采掘专业

一、严重“三违”

83.掘进工作面未按规程或措施规定采取有效临时支护的。

84.采掘及维护整巷空顶作业的。

85.一人回柱无人监护,或先回后支、回柱放顶未按规程规定作业的。

86.采掘工作面出现冒顶征兆,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而继续作业的。

87.架棚巷道擅自拆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撑杆的。

88.采掘工作面发生冒顶后,未等待顶板稳定而冒险进入冒顶区;或者顶板稳定后不进行有效支护继续生产作业的。

89.违章进入采空区或无支护区的。

90.工作面未按规定进行退锚和支护、端头支护不按规定支护的。

91.开工前、爆破(割煤)后,对工作面地点的顶板、煤壁、支护等情况未进行安全检查、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对危石、活石或支护失稳等隐患未及时排除而进行作业的。

92.班组长、要害岗位、特殊工种人员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及没有记录的。

93.高度大于3米的巷道或硐室未搭设工作台进行上部作业的。

94.锚喷巷道未上网而喷砼的。

95.工作面上下隅角未按规定退锚及支护的。

96.擅自截断锚杆、锚索使用的。

97.在工作面煤溜运行期间进入机道的。

98.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利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违章拉运物料、设备的。

99.维修巷道或调整、更换支架时,不执行由外向里逐架维修和先支后回原则的。

100.拆装,运送支架时,未制定安全措施,或措施执行不到位的。

101.维修巷道或调整、更换支护时无人监护的。

102.破坏巷道支护、拆东补西的。

103.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及时向调度汇报及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4.采掘工作面无规程、措施而组织生产或未严格按规程、措施执行的。

105.倾斜巷道掘进时,未按规定采取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等安全措施的。

106.在有爆炸物的旧眼、残眼或瞎炮眼中钻眼或站在输送机上钻眼的。

107.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在相距50米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米前,未下达贯通通知书的;未做出安排的;现场未按要求停止一侧工作面的。

108.掘进巷道贯通前未对另一侧停掘巷道的顶板、积水、瓦斯、通风等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或未保证正常通风、未设置栅栏及揭示警标而继续掘进贯通的。

109.巷道贯通期间,炮掘工作面每次爆破前,未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检查停掘工作面及其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顶板等情况的。

110.巷道贯通期间,另一侧巷道瓦斯浓度超过1.0%,或存在积水、顶板、支护、通风等问题,而不及时进行处理,继续进行作业的。

111.巷道贯通期间,不按措施规定的距离在两侧巷道设置警戒的。

112.导向轮与扒装机之间有人而进行扒装作业的。

113.综掘机铲板以里有人而进行截割作业的。

114.综掘机停止工作、检修以及交班时,未将掘进机切割头落地或未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和磁力启动器隔离开关的。

115.检修掘进机时,对违章在截割臂和转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的。

116.采掘工作面检修采煤机、综掘机、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扒装机、煤电钻等机电设备时,未断开控制该设备的开关电源并闭锁,未严格按停送电程序的。

117.其它经过安监部门认定为严重“三违”的。

二、较重 “三违”

118.回采工作面两个安全出口的宽度、高度达不到规程要求,不采取措施处理继续生产的。

119.工作面出现伞沿不及时处理或未按规定处理继续作业的。

120.未采取有效支护措施及未闭锁煤溜进入煤壁区作业的。

121.掘进工作面开口、贯通不按措施执行的。

122.处理冒顶、维修失效巷道不按措施执行,或无措施施工的。

123.采掘工作面遇到特殊情况,如地质构造、透水预兆等不采取专门措施的。

124.损坏巷道支护未及时修复的。

125.工作面出现三根漏液或失效的液压支柱而不及时更换继续使用的。

126.不按规定超前回棚、回柱、退锚的。

127.不按规程规定放顶操作的。

128.掘进工作面临时支护距离超过规程规定而没有及时改为永久支护的。

129.转载机未停机闭锁,而在其上处理大块炭、矸的。

130.未停机而在工作面端头回棚作业。

131.没有配备锚杆拉力计或对已安设的锚杆没有做拉力试验的。

132.对可能造成水害或因水妨碍正常生产而未按措施作业的。

133.没有按照设计或措施要求打探眼的。

134.耙岩机没有装挡绳栏而作业的。

135.采掘工作面支架架设不牢固,或倾角大于15°无防倒措施的。

136.采掘工作面支架(柱)连续三架(根)以上出现前倾后仰的。

137.爆破打歪、打倒支柱(或巷道支护),未及时进行处理而继续作业的。

138.工作面临时支柱不按规程规定支设的。

139.底板松软而支柱连续未穿柱靴,造成支柱钻底大于100mm,或者将支架架设在浮煤、浮矸上的。

140.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头支护没有按规程规定支设的。

141.工作面两巷超前维护长度达不到规程要求的。

142.工作面或两巷超前支护单体支柱未系安全绳的。

143.采煤工作面液压支柱(支架)或端头支护液压支柱(支架)、两巷超前支护液压支柱的初撑力连续2根(架)低于作业规程要求的。

144.碰倒、损坏的支柱或失效的支柱(支架)未及时更换或恢复的。

145.采煤工作面顶板初次和周期来压,或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采取措施的。

146.采煤工作面连续出现三处支架(柱)间距超过规程规定的。

147.机采工作面伞檐长度大于1米时,最大突出部分薄煤层超过150mm,中厚煤层以上煤层超过200mm未采取措施处理的。

148.采煤工作面液压支架端面距连续3架超过规程规定而未采取措施的。

149.回采面超规定割底留顶的。

150.回采工作面遇构造、岩石等进行放炮作业时,未采取保护措施而将液压支架损坏的。

151.切顶线特殊支护的数量、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

152.出现高冒区而不按规程规定进行处理的。

153.处理同一架棚的两个棚腿蹬出时,不采取安全措施而同时施工的。

154.安装锚杆(索)不符合作业规程及操作要求的。

155.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检测锚杆(索)安装质量的。

156.对锚杆(索)安装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未及时处理的。

157.锚杆(索)支护巷道未按规定安装顶板离层仪和压力表的。

158.锚杆(索)支护巷道连续3处不符合规程规定,或锚杆(索)托板连续3个不接煤(岩)面,或锚杆(索)托板损坏、破裂、失效,而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159.喷射混凝土前,不冲洗岩面的。

160.喷射混凝土所用材料的标号、规格、材质、配合比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161.维修倾斜井巷时,上下段同时作业,或维修期间行车无安全措施的。

162.一人单独进行巷道维修作业的。

163.采煤工作面用乳化液泵站高压液进行防尘或冲刷浮煤的。

164.岩巷掘进干式打眼的。

165.综采工作面生产期间未及时使用支架喷雾的。

166.报废的巷道未及时封闭,或封闭不符合要求的。

167.未按规定带班跟班,或未与职工同上同下的。

168.采区、采煤工作面回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封闭的。

169.炮采、炮掘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要求布置炮眼的。

170.多台钻同时钻眼时,钻与钻之间进行交错钻眼作业的。

171.利用管内高压从三用阀上摘除注液枪的。

172.采煤工作面有人进入机道工作或放顶煤工作面支架后方有人工作时,10米范围内检修或移动支架的。

173.采掘工作面高压管接头使用单腿销、铁丝销的。

174.井下施工中对电缆及机电设备等未进行保护或保护不符合要求的。

175.采掘工作面爆破作业时,不对电缆和机电设备等进行保护的。

176.电钻电缆横跨运输机时,不按规定悬挂的。

177.采煤机未安装能停止工作面运输机的闭锁装置或装置失灵的。

178.综采工作面急停闭锁不起作用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179.采煤机、掘进机、扒装机司机未发信号而先开机的。

180.采煤机运行期间,司机远离操作点3米以外的。

181.采煤机运行期间,人员进入煤壁侧的。

182.采煤机停止牵引时,不将调速手把打到“零”位的。

183.在距离采煤机前后15米范围内推移工作面刮板输送机的。

184.用液压支架起吊煤溜或其它重物的。

185.移工作面生产溜机头时,开动与生产溜搭接的运输设备的。

186.移动转载机时,两道受力链两侧及锚固点周围4米范围内有人的。

187.在回采工作面机头出现卡矸、卡大块煤或其他物体时,不停机闭锁进行处理的。

188.人员在运行中的刮板输送机头、胶带输送机头正前方的。

189.刮板输送机刮板链出槽、飘链时,不进行处理而强行开动刮板输送机的。

190.利用刮板输送机、转载机移工作面运输机头或回撤单体支柱(支架)或巷道支架的。

191.运输设备运行时,清理转动部位的煤粉或进行处理故障的。

192.人员站在运行中或临时停运的输送机上工作的。

193.人员穿过运行中或临时停运的输送机下方的。

194.利用综掘机截割臂升降人员、物料进行支护的。

195.掘进机非操作侧,未装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或按钮失灵的。

196.移动扒装机时,未断开扒装机电源,用扒装机自身的绞车牵引扒装机的。

197.倾斜巷道掘进牵移扒装机后,不上牢卡轨器就摘钩头的责任人。

198.扒装机支撑腿、卡轨器使用不符合要求的。

199.扒装机、综掘机无照明作业的。

200.其它经过安监部门认定为较重“三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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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般“三违”

201.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架间空顶距离超过0.2米或液压支架距煤帮距离超过0.5米,没有采取支护措施的。

202.工作面调架时不按规定支护顶板的。

203.液压支柱漏液而不及时更换或缺两个爪继续使用的。

204.没有按规定使用液压柱护壁的责任人。

205.过渡架歪斜、倒架,咬架、架间距不符合要求的。

206.架前支柱时,穿鞋、带帽、背帮、背顶不符合要求的。

207.锚杆巷道(包括锚喷、锚索巷道)锚杆(锚索)的安装角度、深度、外露长度、规格等不符合要求且未进行重新补打的。

208.锚固力检查记录不符合标准的。

209.架设超前棚时少于四人操作的。

210.打底座压柱、回柱放顶少于两人操作的。

211.支设、回撤液压单体柱不按规定作业的。

212.喷砼表面有蜂窝孔洞及露筋等的。

213.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没有足够的初撑力,与顶板接触不实的。

214.移完支架后,不将控制手把打到零位的;推拉前后部运输机后,不将控制手把打到零位的。

215.注液枪使用后放置在地面而不吊挂的。

216.电话机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217.金属网网头、网边不按规程要求搭接的。

218.采掘工作面作业人员个体安全防护措施不全、无个体防尘措施的。

219.其它经过安监部门认定为一般“三违”的。

第三节 机电运输

一、严重“三违”

220.斜巷下部车场信号工不在躲避硐内或安全地方发信号的。

221.发现失爆不及时处理的。

222.井下带电检修、搬迁机电设备、电缆、电线,或造成电器失爆的。

223.电缆破口或划伤处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

224.检修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锁的,未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标志的。

225.密封圈有破损、老化、失去弹性继续使用的。

226.防爆灯具外罩破裂或闭锁装置失灵的。

227.螺旋式接线咀最少啮合扣数低于6扣的。

228.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电压等级及容量不符合要求的。

229.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故障,在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前,擅自开动的。

230.不执行工作票制度和倒闸操作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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