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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煤矿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制度的通知

[05月31 号]


各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省监狱管理局:

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2]153号),决定建立煤矿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制度。实行煤矿建设项目开工报告,是煤矿企业自觉接受属地安全监管的体现,是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监管的需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实行分级报告。建设单位在煤矿建设项目取得有关部门开工建设批复后的5个工作日内,要进行报告。其中:市级直接负责监管的煤矿向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报告,县级直接负责监管的煤矿向县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报告。

二、煤矿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实行按级报表。建设单位要按照明确的分级报告规定,以表格形式报告建设项目相关基本情况报告时,要填写煤矿建设项目开工信息报告表(见附件)。

三、煤矿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实行逐级报送。县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收到报告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局要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应急管理厅(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同时将表格电子版发至邮箱sxmkjgj0126.com。

各市应急管理局在6月1日前,要按附件报送本市现有煤矿建设项目开工信息情况。

联系人:侯修兵,电话:0351-6819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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