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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办法

[01月28 号]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关于“煤矿应当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及以上等级标准”的规定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境内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

第三条  考核定级标准执行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以下筒称《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

我省对《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的基本要求有更严规定的,依照我省规定执行。比如在煤矿防治水方面,执行我省“预测预报、探掘分离、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规定。

第四条  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必须同时具备《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总则中设定的基本条件,有任一条基本条件不能满足的,不得参与考核定级。

第五条  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两个等次,所应达到的标准为:

一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90分以上(含,以下同),井工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査治理、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部分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90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正常工作时单班入井人数不超过1000人;露天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査治理、钻孔、爆破、边坡、采装、运输、排土、机电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90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

二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80分以上,井工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部分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露天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钻孔、爆破、边坡、采装、运输、排土、机电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

第六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实行有效期管理,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煤矿要重新开展自评申报工作。

第七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实行分级考核定级

一级标准化申报煤矿由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初审,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考核定级。

二级标准化申报煤矿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初审,省应急管理厅组织考核定级。其中,省监狱管理局负责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所属煤矿的标准化等级申报初审工作。

第八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按照煤矿自评申报检查初审、组织考核、公示监督、公告确认的程序进行。

(一)自评中报。煤矿对照《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全面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填写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申报表。自评完成后,由煤矿依拟申报的等级,准备申报资料,并按照安全监管隶属关系逐级提出申请。

(二)检查初审。市級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收到煤矿标准化等级申请后,及时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査。经检査合格后,向省应急管理厅提出申请。

省应急管理厅收到一级标准化煤矿申请后,及时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査。经初审合格后,上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三)组织考核。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部门原则上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定级工作。

1.资料审核。考核定级部门收到初审合格的煤矿标准化等级申请后,及时组织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对自评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煤矿,取消其申报标准化等级的资格,认定为不达标。

2.现场检查。资料审核合格后,由考核定级部门组织现场检查或抽查,对申报煤矿进行考核定级。对国家煤矿安监局考核不合格的一级标准化申报煤矿,由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考核评分情况进行认定。

(四)公示监督。对考核合格的标准化等级申报煤矿,由考核定级部门在本单位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省应急管理厅在本单位官方网站对考核合格的二级标准化申报煤矿进行公示。

(五)公告确认。对公示无异议的标准化等级申报煤矿,由考核定级部门确认其等级,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考核定级后,煤矿要在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基础上,加强动态管理,强化动态达标,持续保持考核定级时的安全生产条件,不断提高标准化水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煤矿,撒消其取得的标准化等级。

(一)不具备《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总则中设定的基本条件任一条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三)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四)不按规定开展标准化月度自查和主体企业标准化年度自查,并报送年度自查结果的。

第十条  对达不到二级及以上标准化等级或被撒消等级的煤矿,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进行整改。

待整改完成后,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根据煤矿提出的标准化等级申请进行检查初审;经初审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等级标准的,按规定组织复产验收;通过复产验收后的60个工作日内,必须取得二级标准化等级,否则责令停产整改。

第十一条  建设煤矿在进入联合试运转后,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

待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后,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根煤矿提出的标准化等级申请进行检査考核;经考核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及以上等级标准的,方可正式投产;投产后的60个工作日内,必须取得二级标准化等级或通过一级标准化初审,否则一律责令停产整改。

第十二条  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煤矿,要加强日常检查和动态监管。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煤矿必须加强日常检查。煤矿每月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面的自查,且在等级有效期内每年由煤矿主体企业组织开展1次全面自查(主体企业和煤矿一体的由煤矿组织),形成自查报告,并在每年11月底前,按照安全监管隶属关系逐级向省应急管理厅上报自查结果。其中,一级标准化煤矿的自查结果,由省应急管理厅汇总后,在12月底前向国家煤矿安监局报送。

(二)对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要加强动态监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监狱管理局要按照安全监管权限,按定比例对达标煤矿进行抽查。发现已不具各原有标准化水平的煤矿,降低或撒消其取得的标准化等级;发煤矿有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其中对因发生事故被撤消等级的煤矿,原则上1年内不得申报一级标准化等级。

第十三条  作出降低或撤消煤矿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决定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告省应急管理厅。其中,被降低或撤消一级标准化等级的相关情况。由省应急管理厅向国家煤矿安监局报告。

第十四条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监狱管理局每年至少通报一次所属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情况,以及等级被降低和撤消的情况,并报送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监狱管理局和矿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激励或政策,鼓励煤矿提取标准化专项奖励资金,提高标准化奖励资金在结构工资中的占比,充分调动煤矿干部职工开展标准化建设的积极性和能动性。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3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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