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行为界定
一、一般“三违”行为
1.1共性部分
1. 三人(含)以上集体大巷行走不成排的;
2. 工作服、胶靴及安全帽穿戴不规范的;
3. 井口30米范围内吸烟、点火的;
4. 酒后下井、班中打架斗殴的;
5. 井下私自拆卸矿灯、自救器的;
6. 无有效证件下井的;
7. 井下躺卧或睡觉的;
8. 井下休息时摘下安全帽的;
9. 固定岗位躺着作业的;
10. 固定岗位脱岗、窜岗的;
11. 上、下井不排队候罐,抢上、抢下、故意拥挤的;
12. 罐笼未停稳或安全门未完全打开就打开防护链的;
13. 乘罐人员向井筒内抛扔物品、乘车人员向巷道内抛扔物品的;
14. 要害场所岗位人员允许闲杂人员进入或闲杂人员私自进入要害场所的;
15. 不带自救器私自下井的;
16. 穿化纤衣服下井的;
17. 人行车超员、人料同车的;
18. 乘坐平、斜巷人行车不挂防护链或将身体任一部位伸出车外的;
19. 携带超长工具、材料乘坐人行车的;
20. 非工作人员私自涂改、损坏井下各种图表牌版的;
21. 未执行“敲帮问顶”和“先检查后工作”制度就进入工作面施工的;
1.2采煤专业
22. 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小于90KN的;
23. 综采工作面泵站压力小于30兆帕的;
24. 采煤机内喷雾压力小于2兆帕,外喷雾压力小于1.5兆帕开机工作的;
25. 擅自进入采煤工作面无支护区或采空区作业的;
26. 检修采煤机、前溜子或后溜子时不停电闭锁的;
27. 采煤工作面煤壁伞檐超过规定不处理继续在该区域工作的;
28. 移架不开喷雾的;
29. 使用静压水升单体支柱的;
30. 乳化液浓度配比不够的;
31. 不停机在溜子或皮带上打碳的;
32. 采煤机和溜子闭锁失灵不处理强行生产的;
33. 启动采煤机前不巡视采煤机周围情况的;
34. 拆卸、安装挡煤板时不停止刮板输送机运转的;
35. 用采煤机牵拉、顶推、托吊其它设备、物件的;
36. 更换支架胶管不先进行卸压的;
37. 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38. 工作面安全出口高、宽不符合规定的;
39. 采煤工作面端面距超过规定不及时支护的;
40. 单体支柱钻底不穿鞋的;
41. 采煤工作面冒顶后接顶不实的;
42. 采煤机停机后未关机组喷雾的;
43. 在采煤机滚筒后方10米范围内进行清老塘煤作业的;
44. 外移无极绳绞车尾轮作业时未停电闭锁的;
45. 采煤机滚筒前、后5米范围内有人时开机的;
46. 泵站调定压力不符合规定或压力指示器失效的;
47. 液压系统有漏液现象不及时处理的;
1.3掘进专业
48. 锚索打设完未及时张拉或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49. 安装锚杆(索)不按规定使用锚固剂的;
50. 综掘机停机后,截割头不落地,不闭锁的;
51. 未安装局部通风机、瓦斯探头开口掘进的;
52. 巷道开口前不先开风机的;
53. 不执行掘进作业规程中综掘机退后5米规定的;
54. 风筒口距迎头距离超过6米的;
55. 掘进机内喷雾压力小于3兆帕,外喷雾压力小于1.5兆帕开机作业的;
56. 掘进工作面不按规定打设临时支柱的;
57. 掘进窝头不使用前探梁临时支护空顶作业的;
58. 维修巷道不由外向里逐棚进行的;
59. 架棚支护棚间不设撑木或缺撑木的;
60. 窝头10米整体加固不齐全或不起作用的;
61. 掘进头超掘、超挖的;
62. 综掘机割煤时机箱上面站人的;
63. 综掘机割煤时捆住风筒的;
64. 使用支护锚杆起吊物件的;
65. 随意开、停局扇的;
66. 掘进工作面掉顶后接顶不实的;
1.4机电专业
67. 打开按钮盖开机的;
68. 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的;
69. 不执行停、送电制度或执行不严的;
70. 检修时不执行验电、放电制度的;
71. 擅自启动机电设备的;
72. 在停止运转的皮带上行走的;
73. 没有避开皮带主、副滚筒剁接头的;
74. 皮带运行时更换皮带托滚的;
75. 煤电钻、综保不按规定试验的;
76. 操作高压电器时,不带绝缘工具倒送电的;
77. 检修机械开关不闭锁或闭锁后无人看管的;
78. 允许未经防爆检验的设备入井的;
79. 操作时不按规定挂接地线的;
80. 无电工证进行电工操作的;
81. 进行接线或检修操作时不挂接地线的;
82. 拖移、起吊设备、装卸车时,用马蹄环连接,不穿丝戴帽拧紧封闭小链的;
83. 设备不运行时,不闭锁开关电源的;
84. 检修完开关,未盖好隔爆外壳送电的;
1.5运输专业
85. 横跨运行中的皮带、溜子不走专设过桥的;
86. 无措施用皮带运料、运设备的;
87. 未按规定安装拉线急停机装置的;
88. 皮带运料未设上、下料平台的;
89. 发现设备声音异常强行开机运转的;
90. 未按规定注油或检修设备的;
91. 设备联接处螺丝未紧固达标的或未按要求上弹簧垫和平垫片的;
92. 扒、跳运行中的各种车辆或蹬勾头的;
93. 新钉轨道未经验收合格开通使用的;
94. 在运料时顶车运输、无警示灯、未挂尾灯的;
95. 跨越运行中的绞车钢丝绳的;
96. 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的;
97. 无信号开车的;
98. 站在传动设备开关上开皮带的;
99. 斜巷运输不使用“一坡三挡”安全设施的;
100. 停车后未上挡车器的;
101. 皮带机戗柱用连接管代替的;
102. 设备运行时清理转动部位的煤、矸和杂物的;
103. 起吊或托运重大物件时马蹄环不上螺丝的;
104. 在巷道里装卸电缆时,一边开车一边装卸车的;
105. 溜子头、尾未打压柱或地锚的;
106. 斜巷绞车不带电松车的;
107. 打倒绞车护身板反向拉车的;
108. 绞车司机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
109. 电机车灯、闸、铃、棚不全开车的;
110. 矿车运行时摘、挂勾的;
111. 司机开车时将头或身体伸出车外的;
112. 司机离开电车时不将电车手把取下的;
113. 运行列车无红尾灯的;
114. 电瓶充电未上架或充电时未打开密封盖的;
115. 平巷推车放飞车的;
116. 大巷行车行人的;
117. 用电控方法接大链的;
118. 用铁丝起吊设备的;
119. 离开皮带5米外开皮带的;
120. 人员乘坐皮带、煤溜的;
121. 人工推车顶撞风门的;
122. 电机车司机开车遇到拐弯或障碍物,不鸣笛、不减速的;
123. 起吊各种设备和物件,未打设专用锚杆、锚索的;
124. 起吊时吊链与物件不匹配的,物件重量大于吊链起吊重量的;
125. 使用损坏不完好、无护罩吊链的;
126. 起吊物件高度超过1米,下方未打设支点的;
127. 起吊大件时,人员不按规定站位的;
128. 起吊物件设备需掉头、翻转时,不用吊链保护的;
129. 起吊过程中吊链损坏,未对物件设备支垫固定就处理吊链的;
130. 运输作业同时打开两道风门的;
131. 轨道大巷电机车异道顶车作业的;
132. 斜巷运输跟车工不按规定站位的;
133. 在矿车两侧推车的;
1.6通风专业
134. 擅自打开密闭区进入危险区的;
135. 同时打开同一地点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或长时间打开一道风门的;
136. 擅自进入盲巷的;
137. 瓦检员发现瓦斯超限时,不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汇报处理的;
138. 临时停工地点不设置临时栅栏的;
139. 瓦检员不在与检查地点温度相近的新鲜风流中校正仪器的;
140. 瓦检员每班结束后不认真填写瓦斯记录表、填写牌板和手册不一致的;
141. 维修一道风门时,另一道未挂警示牌及没有专人看管的;
142. 通风设施前、后5米内存放杂物的;
143. 井下灭火器材失效更换不及时的;
144. 出煤或喷浆时不开喷雾的;
145. 送风前不检查瓦斯的;
146. 放炮不用水炮泥和黄泥封口的;
147. 未经允许擅自进入专用瓦排巷的;
148. 擅自打开栅栏进入瓦斯排放管路出气口区域的;
149. 撞坏瓦斯抽放管路,未及时汇报的;
150. 故意损坏瓦斯抽放管路或正、负压放水器等瓦斯抽放设施的;
151. 未经允许擅自停止抽放泵运转的;
152. 私自甩开风电、瓦斯电闭锁进行作业的;
153. 瓦斯检查时间与巡回图表不相符的;
154. 通风设施未按规程措施进行打设的;
155. 瓦检员、安全员不按指定地点现场交接班的;
156. 消防设施和器材不按规定安设、不定期检验或失效后不及时更换的;
1.7地测防治水
157. 未经地测办给定中腰线私自开口的;
158. 有透水预兆不及时汇报或撤人的;
159. 不执行掘探一体化,掘进超过掘探一体化安全距离的;
160. 未按规定填写掘探一体化牌版的;
161. 未按地测办给定中腰线施工的;
162. 掘进作业规程无明确规定不执行先探后掘,现场私自不探就掘的;
1.8监测监控
163. 监控系统未安装到位组织生产的;
164. 瓦斯传感器悬挂不到位的;
165. 电话机距工作面距离超过规定的;
166. 私自关掉或甩掉风门闭锁电源和压风设备的;
1.9火工品
167. 剩余炸药、雷管不及时交回炸药库或未经安全员签字就交回炸药库保管员收存的;
168. 雷管脚线未扭接短路的;
169. 装药前不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的;
170. 电雷管和炸药放在同一容器里的;
171. 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和甲烷便携仪的;
172. 不按规定处理拒爆或拒爆未处理就交班的;
173. 放炮母线有破口、接头或不扭接的;
174. 炸药、雷管相不上锁或炸药、雷管不及时入箱的;
175. 放炮距离和放炮警戒距离不够的;
176. 背炮时无安全员随行监护的;
177. 背雷管和背炸药工同行不按规定保持10米间距的;
178. 装药前不先做好引药的;
179. 边装药边加工引药的;
180. 临时存放火药或雷管无人看守的;
181. 放炮母线不够规定长度的;
182. 爆破员无爆破证上岗的;
183. 放炮不设警戒的;
184. 多人放炮或不用专用放炮器放炮的;
185. 边打眼边装药的;
186. 爆破作业不使用水炮泥的;
1.10其它
187. 安排职工连续加班超过4小时的;
188. 安排职工干超过规程规定工作的;
189. 不采取任何保护让职工做危险工作的;
190. 职工情绪不佳、思想不集中强行安排上班的;
191. 职工喝酒后强行其上班的;
192. 安排职工干从未干过的工作或其根本不会操作的工作;
193. 跟班队干未跟职工同时上下井,提前上井的;
194. 安全员、班长未在现场监管,职工自行作业的;
195. 现场安全情况不明,安排职工冒险探试的;
二、严重“三违”行为
1.1(共性部分)
196. 采掘工作面无规程措施组织生产的;
197. 非常规作业无措施施工的;
198. 安装、回撤工作面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199. “四位一体”人员不到位开工的;
200. 现场存在事故隐患未处理,强令生产的;
201. 特殊工种未经培训上岗的;
202. 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203. 高空作业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
204. 殴打、漫骂或报复安全管理人员的;
2.2 采煤专业
205. 采煤工作面空顶作业的;
206. 进入采空区作业的;
207. 采煤工作面设备检修时不停电闭锁的;
2.3 掘进专业
208. 掘进迎头空顶作业的;
209. 掘进工作面设备检修时不停电闭锁的;
2.4 机电专业
210. 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的;
211. 将各种电气保护装置甩掉不用的;
212. 强行送电的;
213. 开关打木楔或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的;
214. 电气设备出现失爆未处理的;
2.5 运输专业
215. 爬运行中的皮带、电车的;
216. 超挂车的;
217. 斜巷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强行走钩的;
218. 斜巷摘挂钩、装卸料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219. “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执行不力,强行进入运输封闭区域的;
2.6 通风专业
220. 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强行生产的;
221. 故意破坏通风设施的;
222. 瓦斯检查员脱岗、空班漏检、弄虚作假的;
223. 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
224. 擅自进入盲巷的;
225. 发现火情不及时汇报的;
226. 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瓦斯超限的;
227. 在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超限地点及停风区域强行作业的;
2.7 地测防治水
228. 掘进工作面未执行“三专两探-撤人措施”的;
229. 采掘工作面未执行探放水的;
2.8 监测监控
230. 采掘工作面瓦斯传感器报警时,甩掉强行生产的;
231. 故意损坏通讯设施,导致井下通讯中断的;
2.9 火工品
232. 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制度的;
233. 私藏炸药雷管的;
234. 放明炮或糊炮的;
235. 一次装药分次起爆的;
236. 干打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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