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程对瓦斯检查次数和时间的规定:
①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查2次,间隔时间3~5h;
②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瓦斯异常区每班至少检查3次,间隔时间2~3h;
③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
④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检查1次。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修订版)规定
1.矿井必须按规定每年进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
2.矿井必须实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
(1)通风工区根据矿井通风系统和生产布局,负责制定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或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划分并及时调整瓦斯检查区域、地点,确定检查人员,规定巡回检查路线、检查时间和内容,报矿总工程师审批。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一式三份,一份交瓦检员使用或在班前会议室公布,一份通风工区留存、一份报通防管理科备案。瓦斯检查区域有变动的,计划图表要及时修改,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将修改情况报通防管理科备案。每月结束后,要将计划图表和瓦检员交回的瓦斯检查记录手册一并保存。
(2)每个检查点检查内容主要是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温度、“一通三防”设施、抽放管路外观、抽放钻孔、监测监控设施外观、设备运行情况,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由矿总工程师决定。
3.检查人员安排
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安排专职瓦斯检查员。其它用风地点根据路线长度、工作量大小划分区域,安排人员巡回检查瓦斯。
4.各地点的瓦斯检查次数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及经矿总工程师审批的《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
5.瓦检员要求每次巡回检查时间间隔不超过3小时,各检查点瓦斯检查间隔时间要均匀,误差不超过15分钟,因处理问题等特殊情况下,当班瓦检员不能按规定时间到达巡回检查地点时,必须向通风工区干部汇报,要根据通风工区干部指示执行,采取相应措施,并有记录可查。
6.瓦检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严格按巡回检查计划图表规定的地点、时间、内容认真检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巡回检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将检查情况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经该工作地点班组长签字确认。
7.瓦斯检查人员的配备,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劳资、通风部门每半年核定一次,保证岗位不缺员。
8.采掘工作面应设的主要瓦斯检查点分别为:
(1)综采工作面:工作面进风流、工作面风流、上隅角、高冒区、工作面回风流及尾巷栅栏处。配备跟机瓦检员的综采工作面,跟机瓦检员检查的地点有:机组前后20米范围内风流、煤壁、两滚筒间、前后溜子道、通风设施前。
(2)综掘工作面:掘进工作面风流、掘进工作面回风流、工作面全风压进风巷道末端、局部通风机前后各10米以内的风流、高冒区、区域回风、通风设施前。
(3)其它需要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需检查的地点。
9.通风工区必须将通风设施、防尘设施、抽放管路外观、监测监控运行情况纳入瓦检员的检查范围。瓦斯检查巡回路线以外的通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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