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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矿井火灾的安全措施

发布时间:2023-07-06

来源:煤矿安全网

1.矿专门成立工作面防治火灾领导小组,由总工程师全面负责,通风科与矿井各工区(回采队、掘进队、机运科)签定防火责任状,实行重奖重罚。真正做到奖罚分明,责任到人,层层落实,层层把关。

2.矿井生产技术部门从采掘设计上把好防火技术关,采掘生产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并负责实施制定的防火措施,按审批的设计和作业规程规定的采煤方法及要求,进行合理开采,不得丢边脚煤,墩子煤,采后按时撤除设备,为防火注浆和密闭创造良好的条件。

3.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参与和督促对矿井防灭火等安全措施的制定和组织督促实施。

4.矿井必须建立入井验身制度,严禁携带易燃引火物品下井。

5.矿井均须建立井上井下消防材料库,井下消防材料库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6.井下和硐室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

7.采掘工作面的防火管理。

1)矿每周不少于两次对井下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可能发火地点的防火情况进行调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同时经常深入井下,了解现场情况,督促隐患整改。工区实行现场跟班制度,无论是采煤班还是注浆班,都要有领导现场跟班督促,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合理选择巷道布置方式和开采方法。

矿在审查方案的同时,要优先考虑防火需要,根据煤炭自燃发火期确定采面推进速度,再根据推进速度确定工作面倾斜长度,一般控制在40---60m,要求生产技术部门从采掘设计上把好关,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严禁乱开不必要的巷道。

3)加强回采工作面的防火注浆管理。

(1)回采工作面开采之前必须完善防火注浆系统,否则严禁开采,工作面注浆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并纳入了每月生产计划。

(2)回采工作面在放顶前对放顶处底部进行全面洒浆,放顶后每隔5---10m向采空区顶部插管注浆,特别是对留有顶煤处实行重点注浆,要求每吨浮煤量注黄土量不少于0.02㎡。

(3)回采工作面必须跟顶板开采,因构造原因使工作面跟不上顶板,造成老塘留有大量松散顶煤时,应加大黄泥注浆量进行防火注浆,使松散煤体胶结,有效地防止煤炭自燃。

4)合理开采,不留余煤。

(1)回采工作面严禁采用非正规方法开采,严禁用捡煤方式采煤,严禁丢边脚煤及随意顶煤,严禁未出清余煤放顶。各矿由储量管理小组每天对工作面进行检查,发现丢余煤现象就进行严肃处理。

(2)两道及采面保持足够的通风断面,确保工作面风量满足要求和风速稳定,工作面头、尾必须采超前,以利于通风及减少向老塘供风。

4)合理调配风量,控制老塘漏风。

在满足通风瓦斯的条件下,根据工作面煤层厚度变化、顶板硬度变化合理调节风量,工作面煤层厚、顶板坚硬,风量适当调大,煤层簿、顶板破碎、风量适当调小,从而控制老塘漏风。但调节风量的方案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5)坚持分段密闭

回采工作面每推进10米的在上下落山角各施工一度密闭,要求密闭坚固不漏风,长度不少于1.5米,使局部改变漏风方向,有效地减少老塘漏风,延缓老塘的氧化时间。

6)建立监测系统,加强气体检查分析

矿井应建立co监测系统,对回采工作面回风系统及其它可能自燃发火的地方进行24小时监测;同时每周至少两次派专人对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其它可能自燃发火地方的气体进行检查,定期分析各种气体的变化情况,为正确采取防火措施提供依据。

7)采取果断措施消除发火隐患。

(1)当冒落空峒出现煤体发火时,优先采取挖除火源的方法进行处理,无法全部挖除火源时,则采取打孔注浆的方式进行封闭。

(2)当回采工作面出现煤炭自然发火预兆时,应采取强采(即在安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加快工作面的推进速度)、强注(即采取深浅孔相结合的方法加大注浆量)、强堵(用密闭的方式尽量减少对采空区的漏风量)的措施。

8)及时封闭采空区,防止死灰复燃。

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及时组织力量回收材料设备,每个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在25天内予以封闭,消除发火隐患。

9)封闭的采空区或废弃巷,其密闭墙附近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悬挂说明牌。并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墙内的气体成分和温度;新火区和变化很大的火区密闭每天要检查一次。

10)对井下火灾不能直接扑灭时,必须及时封闭。其防火密闭墙上必须设有注浆孔、观察孔和放水孔。

9.消灭井下引火源

1)加强管理,提高防火意识;要大力宣传井下防火防爆知识,贯彻执行有关规定,发现隐患要严肃处理。

2)防范放炮火源

(1)井下爆破必须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安全炸药,严禁使用不合格或变质、超期的炸药。

(2)有爆破作业的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的瓦斯检查制度。

(3)禁止使用明接头和裸露的放炮母线,放炮连线、放炮等工作要由专门的人员操作,要严格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4)炮眼的深度、位置、装药量要符合该工作面作业规程的要求,炮眼充填要填满、填实,严禁使用可燃性物质代替炮泥,坚持使用水炮泥。

(5)禁止放明炮,糊炮。

(6) 严格执行井下火药、雷管的存放管理规定,放炮员要持证上岗。

(7)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下井,严禁携带易燃物品入井。必须带入井下的易燃物品要经过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指定专人负责安全。

(8)严禁在井口房、通风机房20米范围内使用明火、吸烟或用火炉取暖。

(9)不得在井下或井口房内从事电气焊工作,如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道和井口房内从事气焊或使用喷灯作业时,每次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长批准,并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防范火源的出现。在回风巷内不准进行焊接作业。

(10)严禁在井下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等,井下使用的棉纱、布头、润滑油等必须放在有盖的铁桶内,严禁乱扔乱放或抛在巷道、硐室及采空区内。

(11)井下严禁使用电炉或灯炮取暖。

(12))及时截断通往密闭、盲巷或其他高瓦斯区内的管路和钢轨等导电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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