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二条,长度超过1.5km 的主要运输平巷或者高差超过50m 的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运送人员。运送人员的车辆必须为专用车辆,严禁使用非乘人装置运送人员。严禁人、物料混运。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三条,采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吊椅中心至巷道一侧突出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0.7m,双向同时运送人员时钢丝绳间距不得小于0.8m,固定抱索器的钢丝绳间距不得小于1.0m。乘人吊椅距底板的高度不得小于0.2m,在上下人站处不大于0.5m。乘坐间距不应小于牵引钢丝绳5s的运行距离,且不得小于6m。除采用固定抱索器的架空乘人装置外,应当设置乘人间距提示或者保护装置。
2.固定抱索器最大运行坡度不得超过28°,可摘挂抱索器最大运行坡度不得超过25°,运行速度应当满足下表的规定(单位m/s)。运行速度超过1.2m/s时,不得采用固定抱索器;运行速度超过1.4m/s时,应当设置调速装置,并实现静止状态上下人员,严禁人员在非乘人站上下。
3.驱动系统必须设置失效安全型工作制动装置和安全制动装置,安全制动装置必须设置在驱动轮上。
4.各乘人站设上下人平台,乘人平台处钢丝绳距巷道壁不小于1m,路面应当进行防滑处理。
5.架空乘人装置必须装设超速、打滑、全程急停、防脱绳、变坡点防掉绳、张紧力下降、越位等保护,安全保护装置发生保护动作后,需经人工复位,方可重新启动。
6.应当有断轴保护措施。减速器应当设置油温检测装置,当油温异常时能发出报警信号。沿线应当设置延时启动声光预警信号。各上下人地点应当设置信号通信装置。
7.倾斜巷道中架空乘人装置与轨道提升系统同巷布置时, 必须设置电气闭锁,2种设备不得同时运行。
8.倾斜巷道中架空乘人装置与带式输送机同巷布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9.巷道应当设置照明。每日至少对整个装置进行1次检查, 每年至少对整个装置进行1次安全检测检验。
10.严禁同时运送携带爆炸物品的人员。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一条,在用钢丝绳的检验、检查与维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钢丝绳每周至少检查1次,对易损坏和断丝或者锈蚀较多的一段应当停车详细检查,断丝的突出部分应当在检查时剪下,检查结果应当记入钢丝绳检查记录簿;
2.对使用中的钢丝绳,应当根据井巷条件及锈蚀情况,采取防腐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三条,钢丝绳的报废类型、 内容及标准
1.钢丝绳在1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大于10%、直径缩小大于10%时必须报废;
2.钢丝出现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得再用作 升降人员,钢丝绳锈蚀严重,或者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者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多少或者绳径是否变化,应当立即更换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四条,有接头的钢丝绳,钢丝绳接头的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六条,架空乘人装置钢丝绳安全系数的最小值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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