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一条,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 的高度内,必须留有 宽1m 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二条,长度超过1.5km 的主要运输平巷,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运送人员。运送人员的车辆必须为专用车辆,严禁使用非乘人装置运送人员。严禁人、物料混运。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五条,采用平巷人车运送人员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每班发车前,应当检查各车的连接装置、轮轴、车门(防 护链)和车闸等。
2.严禁同时运送易燃易爆或者腐蚀性的物品,或者附挂物料车。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m/s。
3.人员上下车点应当有照明,架空线必须设置分段开关或者自动停送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必须切断该区段架空线电源。
4.双轨巷道乘车场必须设置信号区间闭锁,人员上下车时, 严禁其他车辆进入乘车场。
5.应当设跟车工,遇有紧急情况时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两车在车场会车时,驶入车辆应当停止运行,让驶出车辆先行。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六条,人员乘坐人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听从司机及跟车工的指挥,开车前必须关闭车门或者挂上防护链。
2.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零部件,严禁露出车外。列车行驶中及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
3.严禁在机车上或者任意2车厢之间搭乘;严禁扒车、跳车和超员乘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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