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瓦斯超限”范围界定
1.专用排瓦斯巷道(尾巷)CH4≥2.0%。
2.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采煤工作面上隅角、掘进工作面及回风流、采区回风巷CH4≥0.8%。
3.一翼回风巷及矿井总回风巷CH4≥0.6%。
4.采掘工作面进风巷、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工作面进风巷、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回风流中机电硐室的进风侧、密闭墙外及其他扩散通风巷道和硐室风流中的CH4≥0.4%。
二、瓦斯超限具体分类
1.对于管理工作不到位,抽放不达标,通风系统不合理,风量配备不充足或无计划停电停风、设备维修调校不及时出现故障及生产作业过程中放炮、割煤等人为原因造成的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值,界定为“瓦斯超限事故”。
2.对于矿井生产安全的需要进行有计划的停风、停电、瓦斯排放、反风演习、瓦斯测试、设备检修等人为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原则上不作为瓦斯超限事故处理,但煤矿必须记录在案。
3.对于非瓦斯浓度引起的瓦斯传感器数值超过规定值而发生的误报警,认定为瓦斯异常信息(假瓦斯超限),原则上可不做为瓦斯超限事故处理,但必须查明原因,采取措施,确保正常运行。
三、瓦斯超限汇报处理制度
1.井下瓦斯一旦超限,必须按规定程序逐级汇报,保证能及时得到处理。
2.采掘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回风流CH4>0.8%;总回风巷CH4≥0.6%;一氧化碳CO≥20ppm;主扇停止运转时间>10mim时,汇报至通防科、安全副矿长、矿总工程师并由矿总工程师负责安排处理。
3.采掘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回风流CH4≥1.0%;总回风巷CH4≥0.72%;一氧化碳CO≥50ppm;主扇停止运转时间>30mim时,汇报至矿总工程师、矿长、法人并由矿长负责安排处理。。
4.采掘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回风流CH4≥2.0%;总回风巷CH4≥1.0%;一氧化碳CO≥100ppm;主扇停止运转时间>60mim时,汇报至矿总工程师、矿长、法人、公司总经理并由法人安排处理。
5.采掘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回风流CH4≥2.4%;总回风巷CH4≥1.2%;一氧化碳CO≥150ppm;主扇停止运转时间>60mim时,汇报至矿总工程师、矿长、法人、公司总经理及工信局。并由总经理、法人带队现场处理。
6.出现上述情况,有关部门及责任人无及时汇报或无及时采取措施处理,追究部门有关人员责任,并进行处罚。
四、瓦斯超限事故分级分析制度
1.井下瓦斯一旦超限,必须组织相关人员在班后进行事故分析,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相关人员未收到教育不放过,并填写瓦斯超限事故分析报告,
2.采掘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回风流达到1.2%时由矿总工程师牵头组织有关科室人员进行事故追查处理,按照煤矿内部规定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和落实,处理结果上报公司。
3.采掘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回风流达到1.5%以上,持续分钟在3分钟以上或者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煤矿瓦斯长时间超限、浓度值较高的,由矿长组织有关科室人员进行事故追查处理,按照集团煤矿内部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和落实,处理结果上报当地煤矿安全监察部门。
五、瓦斯超限报警处理措施
为了促进我矿安全生产,有效预防瓦斯超限报警,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特制定瓦斯超限报警处理措施。
一、井上监控人员发现监控系统在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和瓦斯超限报警等事故隐患时,应立即通知调度室及值班领导,及时向镇、县监控中心发传真汇报,同时通知井下瓦斯检查员查明原因。
二、值班领导接到超限报警等通知后,马上负责组织隐患的排查处理工作。
三、调度室接到超限报警等通知后,配合值班领导,及时通知各职能人员做好隐患的排查处理工作。
四、井下瓦斯检查员在接到超限、报警隐患通知后,迅速赶到隐患地点,瓦斯检查员首先检查瓦斯浓度,监控人员对主机和探头进行检查,迅速查明原因,根据检查出的实际问题,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五、瓦斯超限隐患排除后,及时向监控室汇报,监控人员然后向调度室和上级监控中心人员汇报。
六、矿调度室要对当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写出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的书面材料,送矿负责人审阅,然后将报告主要内容及处理意见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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