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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表现形式

发布时间:2019-03-20

第一节 一般规定

一、严重“三违”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人身事故及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的直接责任者。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他人重伤及以上的直接责任者。3、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4、发现险情或发生事故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隐瞒事故或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部门汇报的。5、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6、当班职工未执行同上同下的。7、无作业规程、安全措施施工的。8、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的。9、在作业地点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或无风、微风作业的。10、工作期间睡觉、脱岗的;要害场所串岗的。11、酒后入井、上岗的或地面作业酒后上岗、班中喝酒的。12、入井不佩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13、破坏井下安全设备设施、“一通三防”设备设施、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破坏或盗窃重大危险源安全保护设施设备的。14、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或在喷漆时吸烟、动用明火的。15、工作现场出现险情,未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继续组织作业的。16、作业规程及措施不贯彻学习、考试,本人不签字或代签字的。17、新工人未经岗前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未签订师徒合同而安排上岗的。18、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的。19、私自携带烟火和点火工具进入禁火区域的。20、在工作场所或井下打架斗殴的。21、井下拆卸矿灯的。22、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23、焊接和切割受力构件或容器管路内有压力、易燃易爆物而无特殊措施或未严格执行措施的。24、在禁火区域无措施而进行焊接、气割作业的。25、驾驶制动失灵或无闸的机动车辆、叉车、行车等特种设备的。26、押运危险品携带烟火的。27、性质恶劣,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28、月度内发生两次“较重”违章的。29、其它经过安监部门认定为严重“三违”的。

二、较重“三违”

30、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其他岗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

31、未按规定执行“三员”安全验收开工制或执行不到位的。

32、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33、入井前不检身、乘罐乘车不挂防护链的。

  34、人车、罐笼超员的。

  35、井下机电硐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

  36、未消除火种而离开焊接现场的。

  37、平行作业安全距离不够,又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38、现场存在较大隐患,未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39、安全生产隐患未按“五定”原则和闭环管理要求进行落实整改,或未建立隐患治理台帐的。

  40、B级以上隐患未成立治理领导小组并挂牌督促处理的。

  41、未进行岗位现场安全确认或安全确认不认真的。

  42、班前会未执行职工思想排查和班前安全预想的。

  43、零星工程未采取安全措施或临时作业现场未安排安全负责人的。

  44、“三违”人员帮教和处理未执行“三违”人员安全教育闭环管理,或执行不到位的。

  45、生产过程中未执行安全生产闭环管理,或执行不到位的。

  4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及实施执行不到位的。

  47、在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违章用火的。

  48、井下特殊岗位晚到岗、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49、井下不随身佩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50、不按规定携带或使用便携式瓦斯检测仪的。

  51、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

  52、安全重点工程、重点工作未成立领导小组,措施不到位或措施执行不到位的。

  53、工程无计划、无措施和无负责人而安排开工的。

  54、单位未健全安全管理机构的。

  55、发现“三违”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

  56、用钻床钻孔时,手持工件钻孔的操作者。

  57、使用车床、钻床时,不戴防护眼镜,女工长发不盘在帽内的操作人员。

  58、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操作者。

  59、乙炔气瓶距明火不够10米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间距不符合规定的。

  60、氧气瓶没有防碰撞橡胶圈、安全帽、减压器、安全阀或减压器而进行焊割工作的。

  61、乙炔气瓶没有防回火装置,没有装压力表或安全阀而进行焊割工作的。

  62、地面仓库、监控机房、瓦斯泵站、风机房、配电室、木料场、火药雷管库、油脂库、压风机房、选煤厂等严禁烟火的地点吸烟的。

  63、对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违反规程或国家相关规定的。

  64、吊运物体时下面有人的。

  65、私自进入重大危险源警戒区域或其它有明显警示标志的危险区域的。

  66、穿化纤衣服入井的。

  67、扒乘矿车、皮带机或刮板机的。

  68、地面挖筑各类地沟深度超过1.5米,未戴安全帽的。

  69、在禁火区域使用电炉、电热器及明火的。

  70、其它经过安监部门认定为较重“三违”的。

三、一般“三违”

71、上班迟到早退的。

  72、井下脱帽、或躺着休息的。

  73、进入要害场所未进行登记的。

  74、井下不穿工作衣、工作衣穿戴不整齐、衣服或胶靴严重破损的。

  75、乘坐罐笼、人车或架空人车时,在候车点抢上、抢下,或人车未停稳而上下人车的,乘坐姿势不规范的,以及超员乘车的。

  76、井下行走不走人行道的。

  77、作业场所乱停放车辆的。

  78、安全员、瓦斯员班中、班后未按规定及时汇报的。

  79、将大块煤矸、杂物拉入煤仓的。

  80、工作期间串岗者或干私活的。

  81、拒绝安监人员检查的。

  82、其它经过安监部门认定为一般“三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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