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掘进工作面遇老巷及采空区、蹬空区、陷落柱、断层、构造、应力集中区、冒落带、破碎带等特殊地段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执行。
第二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第三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设专人对巷道进行维护,发现支架折损、巷道变形超过规定、喷层脱落及锚索、锚杆失效等危及安全的现象,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第四条 掘进工作面支护材料必须通过检验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严禁随意降低支护材料等级。
第五条 掘进工作面过老巷及采空区、地质构造、巷道开口、交叉点、超宽、超高地段,必须进行加强支护,提高支护材料等级及长度,实行加w钢带、架棚及喷浆等联合支护方式进行,达到安全可靠。
第六条 掘进工作面掘进过程中遇老巷及采空区、地质构造、煤层不稳定等情况,发生顶板冒落现象,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由生产矿长、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查看,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可靠的支护方案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七条 采用联合支护时,严格执行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的一次支护与二次支护的时间、距离和间隔及一次支护与二次支护间的安全措施。
第八条 巷道贯通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贯通必须有审批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贯彻落实,贯通前做好通风设施调整的准备与警戒工作。
第九条 严格掘进工作面顶板管理安全确认制度和带班盯守制度的落实。
第十条 对顶板管理不到位不采取措施的队组,可实施监管、揭发、举报等方法进行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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