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省煤矿顶板事故时有发生,煤矿顶板管理不同程度存在支护设计不合理、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支护质量不达标、现场监督验收把关不严、顶板监测效果不好,致使支护强度达不到要求、冒顶风险加大等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推进顶板灾害防范治本攻坚,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顶板事故发生,省应急管理厅、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特强化如下措施。
一、矿长必须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顶板支护设计、审批、作业规程及施工措施、矿压观测、支护效果检验一整套支护技术管理体系,落实各层级、相关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管理职责。
二、煤矿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开掘和回采前必须查明断层、褶曲、陷落柱、岩浆岩体、破碎带等地质构造分布情况及其顶板、两帮、底板岩层岩性,岩层厚度、倾角及变化,围岩节理、裂隙、层理发育情况,井田范围内采空(老空)影响,以及其他开采技术条件,尤其要认真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切实查明不良地质体,科学评价煤层顶板稳定程度,为编制支护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提供依据。
三、煤矿必须认真编制或及时修订、补充完善并严格执行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
(一)优化采掘部署,采掘面和巷道布置要有利于顶板管理,不同煤层或同一煤层的邻近区域内同时进行采掘作业的,要避免造成应力叠加。禁止动压掘进,对于存在“邻采邻掘”的巷道,必须由矿总工程师在开掘前组织专门分析、论证,经论证可行,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开掘。煤层群开采时,必须留有足够的顶底板稳定时间,才能施工近距离邻近煤层回采巷道。
(二)严格控制控顶距离,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最大、最小控顶距离和帮部支护滞后距离、最大空帮时间。锚杆(索)支护巷道开掘后,应及时支护,禁止顶部锚索支护滞后和帮部支护滞后距离过大。
(三)开掘工作面遇地质条件变化时,必须立即停工,由煤矿总工程师亲自组织制定安全施工组织措施。
(四)原则上禁止在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区域,施工任何硐室或增大巷道跨度。因客观条件影响必须施工硐室或交岔点的,必须提前开展地质探测或围岩窥视,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先期专门论证、制定专项支护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施工。
四、开掘巷道在开挖硐室、巷道贯通和进出地质构造时,必须提前进行锁口加强支护。设计喷浆的集中(采区)大巷开掘过程中采用锚网支护的,必须及时跟进喷浆,喷层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值的90%。
五、锚杆(索)支护必须按照设计或作业规程要求进行可锚性试验,确保锚固力满足支护强度需求,顶锚索必须锚固到稳定岩层,禁止将锚杆、锚索锚固在受水影响的砂质泥岩层或围岩破碎层位。锚固效果得不到保障的,必须采取架棚加强支护。
六、开掘巷道过断层、陷落柱、风氧化带、流沙层、破碎带及淋水区等地质构造,以及过空巷、采空区、应力集中区、交叉点等应力复杂地段时,必须“先探后治、先治后掘”。对于自稳能力很差的围岩,应采取超前加固措施,围岩表面破碎地带,应采取喷浆封闭措施。特殊地质构造区、应力复杂地段,可采取减小支护间排距、加长骨架支护材料长度、喷浆、锚索梁、组合锚索、注浆锚索、架棚等措施加强支护,加强支护段要延伸至正常地段前后10米以上。严禁使用巷道支护构件起吊、吊挂重物。
七、炮掘巷道在爆破前后,必须加固、修复工作面迎头10米范围内的支护。
八、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及围岩观测制度,及时进行有效临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超循环作业。对临时支护不起作用、护顶面积不足且没有其它配套临时支护手段的,一律停工整改。
九、严把开掘巷道支护质量关,严格按照支护设计、作业规程规定的支护产品、支护参数、支护方式进行现场施工,严禁剪短锚杆、锚索进行支护和不按规定足数使用锚固剂行为,严禁随意降低支护强度。
十、严格支护施工质量检测验收,必须对锚杆、锚索等支护材料规格进行验收,施工过程中必须监督锚杆(索)孔施工质量、锚固剂填装数量、锚杆预紧力、锚固力、锚索拉拔力等关键环节。
实行支护质量可追溯制度,井下锚杆、锚索等隐蔽工程施工采用编号、“实名制”管理。
十一、巷道维修、扩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巷道维修、扩刷前,由矿总工程师牵头,组织开展维修区域的地质与生产条件调查和评估,并制定专门维修及支护加固和安全施工技术措施。
(二)拆除原有支护前,必须采取临时支护与加固措施。
(三)同一巷道内存在多段失修巷道时必须由外向内逐段维修,并采取措施保证人员撤退出口畅通,严禁分段同时作业,严禁跨失修巷道进行掘进或维修作业。维修倾斜井巷必须有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四)巷道维修必须坚持“先挑顶后刷帮、挑一排支一排”原则,严禁一次性大面积挑顶,严禁同排同时进行挑顶刷帮作业。
(五)刷帮必须自上而下进行,先支护刷帮后暴露的顶板,再从上而下及时支护帮部。
十二、在特殊地点(采掘工作面过空巷、构造、破碎带等)、特殊环节(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老顶来压、收尾、掘进工作面巷道开口、贯通及复合顶板区段、托顶煤开采、复采等)、特殊时段(停产停建前、复产复建前)施工作业时,必须有矿领导或安全监察专员现场跟班。在特殊地点施工作业或巷道维修、扩刷时,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煤矿上级公司要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十三、强化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按照风险研判、安全确认、施工作业、现场监督、问题整改和效果检验等闭环管理要求进行,严禁施工作业“三违”行为。
十四、严格执行矿压观测、监测制度,必须保证矿压观测监测设备安装符合规定、使用完好可靠,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处理。
十五、定期开展顶板风险辨识和顶板隐患专项排查治理,对现场地质构造、顶板压力变化、工程质量等方面出现的问题,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处理。
十六、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检查,加大执法力度。
(一)发现煤矿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有关“顶板控制”规定和以上措施要求,未建立健全顶板安全管理体系,未落实相关责任、制度,未开展顶板风险辨识管控或未采取措施消除顶板事故隐患,未及时支护、空顶作业,矿压观测监测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严重“三违”行为等情形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发现未编制(及时修订、补充完善)或者未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进行施工,顶板灾害严重未落实治理措施而冒险作业,“三种特殊”情况下和巷道维修、扩刷时施工作业未有矿领导或安全监察专员现场跟班监督、安全确认等情形的,依法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实施行政罚款。
(三)发现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掘进工作面后部巷道或者独头巷道维修时,维修点以里继续掘进或者有人员进入等情形的,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实施行政处罚。
(四)发生顶板事故的,依法从严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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