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须保障矿井双回路电源线路、井下供电不少于两回路,严禁擅自更改继电保护整定值。
两回路电源要符合下列要求:
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时,两个或两个以上电源、线路不得同时受到损失。至少应有一个电源不中断供电并能担负矿井的全部负荷。
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保护正常时,至少应有一个电源不中断供电并能担负矿井的全部负荷。
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主保护失灵,以至所有电源中断供电时,应能在有人值班的变电所,经过必要的操作,迅速恢复一个电源的供电,并能担负矿井的全部负荷。
二、必须严格遵守停送电管理制度,严禁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操作电气设备。
停送电工作直接关系到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生命安全。
发布停送电命令或执行停送电工作以及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必须是按规定经过安全规程考试合格的并取得特种作业许可证的人员担任。
任何电气设备(包括电缆和线路),在检查、修理、安装、迁移、拆除、接电等工作时,严禁带电作业。
停送电执行操作票制度。
三、必须保证在用机电设备设施完好,严禁使用未经检测的大修设备及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
国家已公布了三批《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
机电设备完好标准。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检查标准(五十条)
四、必须选用按规定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严禁非阻燃、非防爆电气设备违规入井。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经过认证的设备制造企业可以使用安全标志进行宣传、在产品上进行标注,是一种准入制度。
井下电气设备必须取得“MA”标志。
五、必须按照设备设计能力提升和运输人员,严禁安全保护装置失效、人物混乘、无证操作。
使用提升设备要按其要求使用,不得超载运行,可能造成人员伤亡。
人物混搭也容易造成人员伤亡。
安全保护装置必须有效。
绞车司机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在岗期间,必须持有特种作业证。
六、必须确保安全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系统正常运转,严禁非兼容、未标校的部件和设备随意接入。
国务院、安监总局明确要求煤矿必须装备安全生产监控系统,并纳入重点监察范畴。
七、必须定期检查维修和检测设备设施,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和电缆。
为了确保设备及其保护装置能始终处在良好可靠的备用状态,随时均可自动(或启动)投入运行,保证设备安全可靠。
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和电缆容易发生触电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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