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根据矿井采掘衔接安排,编制和审批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以及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的,否则,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2.必须对地表河流沟谷的裂缝、塌陷情况进行调查治理、对井口标高低于历史最高洪水位采取有效措施的,否则,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3.在采掘活动区域必须采取地面三维地震、瞬变电磁法等物探手段,查明构造、老空区及其积水位置、积水范围、积水量等水害情况,划分出相对安全区、过渡区、危险区的,否则,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4.必须实行防治水工作的“三专”管理(专业防治水管理机构、专业技术管理、专业探放水队伍和专用探放水设备),保证对水害进行有效探测的,否则,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5.所有开拓、掘进都必须实行井下超前物探加钻探的综合探测,并严格执行“探掘分离”;工作面回采前,必须采取物探、钻探等手段,查清并消除水害隐患,否则,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6.探放水施工必须按照经总工程师审批的探放水设计进行,严格执行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并进行防治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否则,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7.采掘活动区域受承压水威胁的矿井,必须通过专门的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编制水文地质报告,进行带压开采可行性论证,划定安全开采区域,制订承压安全开采方案的,否则,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8.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立即撤人。水害威胁解除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9.矿井排水系统能力不符合要求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10.严禁“超层越界”和在防隔水煤(岩)柱中从事采掘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