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况
2021年2月28日20时10分,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煤矿(以下简称山西煤矿)2319B回采工作面发生一起爆破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9.8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处置情况
2月28日15时,回采一区值班副区长司华清召开进班会,安排25名作业人员到2319B回采工作面扩削及搞好文明生产等工作。
15时10分-30分,跟班副区长蔡克龙、放炮员邹新林、打眼工袁官泉(兼刮板机司机)、刘爱民、刘献庭5人没有参加进班会,先行下井到2319B回采工作面进行打眼、装药作业。
16时左右,班长刘有新、刘月亮带领其他作业人员陆续下井,16时25分左右到达2319B回采工作面。班长刘有新、刘月亮与跟班副区长蔡克龙商量后,决定1组人在工作面第二部刮板运输机机尾采煤(5块槽板)、1组人在中段采煤(7块槽板)、1组人在第一部刮板运输机机头采煤(4块槽板),其余人员配合作业。
17点左右,蔡克龙在第二部刮板运输机中段安排放炮员邹新林处理老巷口处的那根工字钢棚腿。19时30分,放炮员邹新林先后在第二部刮板运输机机尾和第一部刮板运输机机头处进行了爆破作业。20时左右,放炮员邹新林到老巷口处,他要求在第二部刮板运输机作业的班长刘月亮放警戒,不要让人下来,要求第二部刮板运输机司机袁官泉撤到下边。
20时08分,邹新林在距离老巷口约18.5m处煤墙侧起爆,炮响之后,紧接着邹新林大喊“救命,我的手断了”。袁官泉躲在邹新林身后约1m处的老塘侧,听到呼救后,立即过去,看到邹新林右手臂已断,流了很多血,就赶紧跑下去叫人。跟班副区长蔡克龙和班长刘有新等人赶到后,发现邹新林右臂断了,下腹部受伤,就立即用绳子绑住邹新林右上臂止血,同时安排刘有新向调度室汇报。
20时10分,刘有新打电话向调度室汇报事故情况,请求派救护队下井救援,随后找来担架,和蔡克龙等人一起抬邹新林升井。
21时10分,邹新林被护送到副井口,此时还能说话、有意识,120急救中心医师对其进行了检查和紧急处理,随即送往丰城市人民医院,21时35分到达,经检查,邹新林右肘部离断,颈部有一裂口,右下腹部有一大裂口,可见肠外漏。经抢救无效,于22时07分确认死亡。
事故发生后,山西煤矿按规定向丰城市应急管理局和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赣中分局报告了事故。
三、事故性质及事故原因
(一)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类型
爆破事故。
(三)直接原因
2319B回采工作面爆破处理工字钢棚腿时,炸飞的碎钢片反弹击中邹新林,致其受伤死亡。
(四)间接原因
1.违章作业。放炮员邹新林违章放明炮处理工字钢棚腿,且起爆点距爆破点只有18.5m,安全距离不够。
2.现场工作安排随意。跟班副区长蔡克龙安排邹新林处理工字钢棚腿时,未明确工作流程及要求,也未交待安全注意事项。
3.矿井安全管理松懈。
一是落实停产整改要求不到位,事故当天矿长熊国富在早调会上要求2319B回采工作面停产整改,实际未严格落实,而是以扩削名义进行了采煤。
二是执行爆破作业相关制度不严,事故当天早、中班放炮员冒签值班工区干部姓名领取火工品,事故当班放炮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
4.技术管理不到位。贯彻落实《2319B工作面二部溜子过老巷安全技术措施》不到位,措施在流转中遗失,回采一区干部职工事故前均不知道有此措施。
5.安全教育培训效果差。
一是组织开展职工安全思想教育工作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淡薄,自主保安意识差。
二是安全技术培训针对性不强,效果差,事故当天放炮员、瓦斯员、班组长等人未掌握本岗位的基本安全知识。
四、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1.坚决扛起安全生产的政治责任。
2.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加强火工品及爆破作业管理。
4.认真抓好安全技术管理。
5.务求实效强化安全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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