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煤矿井下生产过程中存在着瓦斯、煤尘等具有爆炸性的物质,为了确保安全生产,防止瓦斯、煤尘发生爆炸事故,一方面要控制瓦斯、煤尘在井下空气中的含量;另一方面要杜绝一切能够点燃矿井瓦斯、煤尘的点火源和高温热源。
井下电气设备正常运行和故障状态下都有可能出现电火花、电弧、热表面和灼热颗粒等,它们都具有一定的能量,可能成为点燃矿井瓦斯、煤尘的点火源和热源。因此煤矿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是防爆型的,以防止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
失爆:就是使用中的电气设备(不包括各种缆线)失去耐爆性能和不传爆性能。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判定为失爆。
1.外壳有裂纹、开焊、严重变形。严重变形是指长度超过50 mm,同时凹、凸深度超过5 mm者。
2.隔爆外壳有锈皮脱落、联锁装置不全、变形,起不到机械连锁作用的,防爆面锈蚀的。
3.隔爆观察窗的透明件松动、破裂或机械强度不符合规定的。
4.设备隔爆腔之间的隔爆结构被破坏,如隔爆型电动机内的隔爆绝缘座被去掉等情况。
5.改变隔爆外壳原设计安装尺寸,导致电气间隙或爬电距离不符合规定者。
6.用螺栓固定的隔爆面缺弹簧垫、螺栓或螺母;弹簧垫圈未压平或螺栓松动;螺栓或螺孔滑扣。
7.隔爆接合面的表面粗糙度不大于6.3(Ra 值);操作杆的表面粗糙度不大于3.2(Ra 值)。
8.隔爆面锈迹用棉纱擦后,留有锈蚀斑痕者为锈蚀,属于失爆。
9.结合面上的针孔(砂眼),在一平方厘米的范围内不超过5个,且其直径不超过0.5mm,深度不超过1 mm的隔爆面不为失爆。
10.对于机械伤痕深度、宽度均不超0.5mm ,其伤痕投影长度不超过相对容积结合面宽度50%,个别伤痕深度不超过1 mm,其伤痕距结合面最短无伤距离相加不大于相应容积规定的结合面宽度不算失爆,但其中有一项超过均为失爆。
11.隔爆面上不允许有油漆和机械性杂物,否则为失爆(如无意造成的油漆痕迹不超过隔爆面宽度的1/8不在此限)。
12.隔爆面应涂以适量的中性凡士林等合格的防锈油(如医用凡士林油)或磷化(磷化后也涂凡士林油),如无防锈油或磷化面脱落均为失爆。涂油应在防爆上形成一层薄膜为宜,涂油过多为不完好。(如磷化面脱落小于隔爆面径向长度1/3并涂有防锈油可不算失爆,但为不完好)。
13.隔爆接合面紧固螺栓的螺母要上满扣,不满扣为失爆。紧固螺钉深入孔长度应不小于螺纹直径的尺寸(铸铁、铜、铝件等应不小于螺纹直径的1.5倍),如螺孔深度不够螺纹直径尺寸要求的,则螺钉必须拧满扣,否则为失爆。
14.螺母紧固后,螺栓螺纹应露出螺母1-3个螺距,不得在螺母下面加多余垫圈、平垫来减少螺栓的伸出长度。
15.卡兰式的进线嘴以压紧胶圈后一般用单手扳动喇叭嘴上下左右晃动时,喇叭嘴无明显晃动为准。螺旋式喇叭嘴最少啮合扣数不得低于6扣,拧紧程度一般用单手用力拧不动为合格。
16.隔爆接合面紧固螺栓应加装弹簧垫圈或背帽(用弹簧垫圈时其规格应与螺栓直径相一致,紧固程度应以将其压平为合格),螺栓松动和弹垫不合格者均为失爆。
17.隔爆设备的隔爆腔之间严禁直接贯通,必须保持原设计的防爆性能,否则为失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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