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况
2020年10月10日12时46分许,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庞矿东庞井2600辅助采区皮带巷发生1起锚杆机支腿伤人事故, 造成1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91.3602万元。
二、事故经过
2020年10月10日早班,巷修区值班人员宋运通主持班前会布置早班生产安全工作,安排郭立军、王卫国到工房带电缆入井,跟班队长赵永军、副班长李振强、工人周永宁在二部皮带硐室维修处补打锚杆,杨小五负责回收杂物、运送支护材料。
约9时50分负责打锚杆的4人到达工作地点,赵永军安排李振强使用顶锚杆机(MQT-130/3.0型)打帮锚杆眼,周永宁负责领钎,杨小五负责递送钻杆、备料,赵永军负责观山和安全警戒。
打锚杆前,李振强、周永宁和杨小五将一块木板搭在皮带架上作为平台,将锚杆机抬到木板上,杨小五用4道8#铁丝将锚杆机支腿下部拉环固定在皮带架上,接好风水管路开始作业。在施工第四个帮锚杆孔至0.6米时,约12时46分,杨小五备料时经过锚杆机支腿后方,此时固定在皮带架上的铁丝突然断裂,锚杆机支腿弹出撞击到杨小五头部左侧,杨小五受伤倒地。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是使用顶锚杆钻机施工帮锚杆眼时,钻机支腿采用铁丝固定在皮带架上,作业时铁丝断裂,锚杆机支腿在风压作用下弹出,撞击到经过此处的工人头部,造成伤亡事故。
(二)事故间接原因
1.违规作业。未有效牢固固定锚杆机机体,采用铁丝固定支腿存在安全隐患;施工现场未设置警戒线,工人违规进入施工危险区域。
2.未按安全技术措施选取钻具。《2600辅助皮带巷局部整修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维修挑顶后采用麻花钻杆配帮锚杆机打帮锚杆眼,现场改用顶锚杆钻机施工。
3.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现场安全隐患排查不力,没有发现和排除采用铁丝固定锚杆机支腿存在的安全隐患,继续组织施工;未阻止工人进入危险区域;安排生产安全工作不细不具体,针对维修处空间狭小、巷帮坚硬条件,没有明确打帮锚杆时具体的安全注意事项。
4.措施不完善、针对性不强。安全技术措施没有明确施工地点挑顶后巷帮坚硬条件下的施工安全要求。
5.安全生产理念不牢。对零星作业地点不重视,生产组织有漏洞,未给职工创造安全的现场施工环境。
6.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培训和警示教育效果差,现场作业人员违规施工,互保自保意识差。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分析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井下现场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工艺、方法,严禁随意改变;认真做好现场安全确认,危险区域作业设置警示标志;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行为,监督工人严格按章操作,杜绝违章作业。
(二)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严格管控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各项风险,防止风险发展为隐患;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
(三)加强安全技术管理。安全技术措施要有针对性、实用性;完善锚杆机使用操作规程,在钻打巷帮岩孔时应在不同的条件下采取不同的措施,并按照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执行。
(四)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全员培训,提升操作技能,强化职工自主保安、相互保安意识,防止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