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高气爽,天干物燥,一不小心用火不当,就极容易引发火灾事故。
近年来,秋季森林火灾事件频繁出现,不仅对人身安全造成威胁,而且对生态系统也带来损害。
一、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森林火灾绝大部分是人为引起的,管住火先管住人。加强对人为火源的管理,是防止发生森林火灾最有效的办法。
树立“森林防火”意识,进入林区从事生产性活动和生活性活动要时刻不忘森林防火。特别是在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扑救森林火灾,应该掌握基本的扑火技能和安全避火知识。扑救森林火灾时特别要注意,不得动员残疾人员、孕妇、老人和儿童参加。
二、发生森林火灾时的逃生自救
(一)退入安全区。要观察火场变化,出现飞火和气旋时,组织扑火人员进入植被少、火焰低的地区。
(二)按规范点火自救。要统一指挥,选择在比较平坦的地方,一边打两侧的火,一边跟着火头方向前进。
(三)按规范俯卧避险。发生危险时,应就近选择植被少的地方卧倒,脚朝火冲来的方向,扒开浮土直至露出湿土,把脸放进小坑里面,用衣服包住头,双手放在身体正面。
(四)按规范迎风突围。当风向突变,火掉头时,救火者自己要当机立断,选择草较小、较少的地方,用衣服包住头,憋住一口气,迎火猛冲突围。人在7.5秒内应当可以突围。千万不能与火赛跑,只能对着火冲。
三、刑事责任
(一)放火罪
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二)失火罪
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四、野外用火十不准、六不烧
(一)十不准
1.不准烧田基草;
2.不准烧灰积肥;
3.不准烧山赶野兽、烧黄蜂、蛇鼠、持火把照石蛤等;
4.不准烧火取暖、烧烤食物;
5.不准夜间持火把照明走路;
6.不准燃放炮竹、烟花、放孔明灯;
7.不准使用火铳枪械狩猎;
8.不准乱丢烟头火种;
9.不准神坛祖庙上坟烧香烛、纸钱;
10.不准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二)六不烧
1.未经批准不烧;
2.未有开设10米宽以上的防火带不烧;
3.未有组织好足够的人力看守火场不烧;
4.未准备好打火工具不烧;
5.没有用火负责人和安全监督员在场不烧;
6.3级以上天气不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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