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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培训随机抽査办法

[12月07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煤矿安全培训监督管理机制,进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提高培训质量,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2号)《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煤矿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矿安全培训随机抽查,是指全省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煤矿安全执法检査或组织煤矿安全培训专项检查时,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比例,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依法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检查并公示检查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以下简称省煤炭厅)负责全省煤矿安全培训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负责统筹本部门煤矿安全培训随机抽查工作的实施。

各市、县(市、区)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级煤矿安全培训随机抽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随机抽査制度坚持依法实施、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对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考试点进行的随机抽查适用本办法。

对因举报需要查证核实的,或上级部门交办以及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随机抽查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全省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度,明确煤矿企业安全培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煤矿企业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含培训机构随机抽査对象名录库),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全省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应将煤矿安全培训随机抽查纳入年度煤矿安全监督检査计划中,结合检查任务、检查内容、执法力量等因素,制定抽查方案。

第八条 全省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煤矿安全培训随机抽查前,应结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査对象的范围、检查时间和内容,检查分组分工情况等。

年度抽查煤矿企业和安全培训机构的比例,省级不低于本行政区城内管辖的煤矿企业和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总数的5%;市级不低于所管辖的煤矿企业和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总数的10%;县(市、区)级不低于所管辖的煤矿企业和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总数的30%。确定随机抽查对象时,要避免重复。

第九条 会省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煤矿安全培训随机抽查时,应从公布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人员组成检查组,每组成员不得少于2名,并指派1名负责人。

如果同一组中,检查人员存在应予回避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条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可采用听取汇报、调取资料、查考结合等方式,对抽查内容逐项进行检査。

第十一条 检查完毕后,检査组汇总检查情况,经检查人员现场集体讨论研究后,现场向抽查对象通报检查情况。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基础上,将检查结果及处理措施以书面的形式反给抽查对象及负有监管职责的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和抽查对象所属的煤矿企业主体,并提出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建议和要求,并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确定整改和复查单位。

第十二条 发现抽查对象存在涉及行政处罚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组依法依规对抽查对象做出相应的处罚。

第十三条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出示执法证件,使用制式执法文书。

执法文书的制作、使用严格按照省煤炭厅《关于印发山西煤炭行政执法文书使用与制作规范》(晋煤执发[20131117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全省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及检查人员,在开展煤矿安全培训随机抽查时,应当严格依法开展执法监管,不得妨碍抽查对象正常的生产活动。在煤矿安全培训机抽查工作中发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谋取利益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章 随机抽查的内容

第十五条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随机抽查内容:

(一)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制度、培训计划的制定和煤矿企业要负责人参与组织、实施的情况;

(二)煤矿企业安全培训管理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专职或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三)煤矿企业年度提取和使用安全培训资金情况;

(四)实行自主培训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条件情况;

(五)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企业安全培训档案管理情况;

(六)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会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情况;

(七)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八)煤矿井下新工人安全培训、跟班实习情况;

(九)对从业人员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年度再培训以及离岗、转岗时安全培训情况;

(十)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十ー)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十ニ)煤矿企业井下从业人员应急救援知识及技能培训情况;

(十三)人员信息备案情况(“山西煤炭职业教育安全培训综合管理系统”使用情况);

(十四)煤矿企业安全培训自查合账情况;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对煤矿安全培训机构随机抽查内容:

(一)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条件情况;

(二)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三)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教师配备情况;

(四)安全培训组织开展情况;

(五)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情况;

(六)训档案管理情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随机抽查的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各市、县(市、区)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应在随机抽查结束后,定期将本部门煤矿安全培训随机抽查结果逐级上报至省煤炭厅,省煤炭厅将对全省煤矿安全培训年度随机抽查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对抽查中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煤矿企业和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要加大随机抽查的频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企业煤矿安全培训随机抽查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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