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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涉煤安全新规3月1日起施行

[03月04 号]

来源:中国煤炭报

1.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明确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年收入计算方式,事故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的认定情形,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部门、罚款金额、罚款情形等。

2.煤矿地质工作细则

修订的主要内容涉及调整章节结构、加强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夯实人员保障基础、强化煤矿冲击地压工作、优化煤矿地质类型和地质报告编写周期、严格把控各类地质报告质量、加强新技术对地质探查的保障作用等十个方面。

3.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明确中央企业依据国务院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第一类中央企业、涉矿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总监,所属安全风险高的企业应全面推行专职安全生产总监制度。第二、三类中央企业所属安全风险较高的企业应参照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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