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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府印发意见统筹矿产资源综合利用与有效保护 推动煤炭与共伴生矿产资源一体开发

[04月03 号]

来源:中国煤炭报

山西省政府日前印发的《关于煤系地层矿产资源综合开发的意见》提出,统筹矿产资源综合利用与有效保护,推动煤炭开采利用方式变革,构建煤炭与共伴生矿产资源一体开发新格局,提升全省优势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意见》指出,山西省煤系地层中,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产有硫铁矿、铝土矿、山西式铁矿、耐火粘土、高岭土、铁矾土等,煤层中含有煤层气及锗、镓等稀有分散元素。

《意见》提出,煤系地层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应遵循四项基本原则(见链接),采取五大措施政策,即全面推进综合勘查、合理推进共伴生矿产出让、统筹推进综合开采、积极推进综合利用、积极探索新机制新模式。

在推进综合勘查方面,《意见》指出,煤炭勘查项目要统筹共伴生矿产资源勘查。对有经济价值的共伴生矿产,应在勘查报告中估算资源量。新立煤炭探矿权应在出让合同中约定探矿权人按照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要求进行勘探。在井田范围内发现具有工业价值的共伴生矿产资源可一并出让给探矿权人。鼓励既有煤炭矿业权人综合勘查,发现可规模开采利用的矿种,及时申报储量、申请增列矿种。沉积型简单矿产达到详查、复杂矿产达到勘探的,可直接申请采矿权,如实统计动用储量、开采量,缴纳出让收益和税费。

在推进共伴生矿产出让方面,《意见》明确,新立煤炭采矿权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采矿权登记时,可将井田范围内的共伴生矿产资源出让给煤矿企业。已设煤炭采矿权发现并探明具备开采条件和经济价值的共伴生矿产资源,应按照财政部和原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征收新增矿种的采矿权出让收益。新立露天煤矿采矿权涉及剥离体砂石土等矿产的,可以一并出让给煤矿企业,煤矿企业按照矿山开发治理方案统筹开发利用。现有露天煤矿采矿权涉及尚未剥离的砂石土等矿产的,可探索比照协议出让。

在统筹推进综合开采方面,《意见》强调,取得共伴生矿产资源的煤炭矿业权人要按照矿山开发治理方案对煤及共伴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按要求缴纳共伴生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矿山开发治理方案应明确煤与共伴生矿产资源一体开发时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指标及选矿工艺等。煤与共生矿产统筹开发,应分区域、分阶段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洗选工艺等,“三率”指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在煤炭与煤层气(油气)矿业权重叠区,不向煤炭企业重复配置煤层气矿业权,允许煤炭企业以安全为目的在井下抽采利用煤矿瓦斯。

《意见》指出,积极推进综合利用。全面加强露天煤矿剥离体砂石土矿及煤矿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在矿山开发治理方案中明确具体措施。新建煤矿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的资源开发、综合利用篇章须包括煤矸石综合利用和治理方案,明确综合利用途径和处置方式。煤炭生产企业要因地制宜,采用合理的开采方式,优先提取利用煤矸石中有用矿产,积极推广采用煤矸石井下充填开采技术。

《意见》还提出,积极探索新机制新模式。探索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综合评价新机制,积极鼓励煤炭企业构建统筹开发新模式。在采矿权人不变的前提下,可采取合作、合资、产业链对接等方式,进一步提高煤矿企业开发共伴生矿产的能力及经济效益。建立健全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减免出让收益和税收等激励机制。

专家声音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煤科首席科学家康红普:

攻关资源综合开发技术

当前,煤炭与共伴生资源开发利用技术存在短板,低浓度瓦斯未有效利用。煤与煤系共伴生资源的全生命周期协调开采理论与技术、低浓度瓦斯利用、资源综合评价及协同开发大数据分析平台等方向亟须加强研究。“十四五”期间,要攻关煤炭共伴生资源综合开发技术。精确探明煤系地层的煤、油、非常规天然气、稀有金属、水等叠置资源赋存条件,开展多资源、立体化、综合开发模式与技术研究。同时,攻关煤矿区煤层气开发利用技术。开展煤系“三气”(煤层气、页岩气、致密砂岩气)综合开发技术、矿区煤层气分布式经济高效利用技术研究。另外,要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联合开展煤炭与新能源耦合关键技术基础前沿研究。

中国工程院院士、安徽理工大学校长袁亮:

协同开发机制亟待创立

我国目前发现的173种矿产中,超过80种与煤炭共伴生,其中煤系共伴生煤层气36万亿立方米、石油1037亿吨、铀2万吨、铝土矿32亿吨、高岭土22亿吨、镓102万吨等。煤与共伴生资源协同开发是世界性难题。我国煤与瓦斯共采水平居于世界前列,但共伴生资源整体开发不够平衡,利用规模不够大,工程技术难题与关键科学问题依然突出,协同开发机制亟待创立。建议加强顶层设计,编制国家战略规划,聚焦煤与铀、油气等战略性资源协同开发等领域,将核心理论、关键性技术装备攻关列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重大立项等。加强煤与共伴生资源协同开发平台建设和人才培养,落实重大战略部署。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副局长任辉:

丰富煤系共伴生资源定义

我国矿产资源法适应的范围主要是矿产资源领域管理,不能覆盖矿业开发利用与产业发展的全产业链、全生命周期管理。煤炭和煤系资源仅列入能源矿产类,但其用途与功能远远超出仅属于能源矿产的范围。要做好矿业权设置与管理、开发利用方案的合理制定,这是做好煤系共伴生资源开发利用的关键性基础工作。要丰富煤系共伴生资源的定义与内涵。立足全产业链、全过程各环节,定义广义的煤系共伴生资源概念和内涵,煤系中各类元素资源,涵盖矿产开采、加工利用、资源转化、闭坑后资源化利用等环节共伴生的各类资源,如煤矸石、粉煤灰、煤泥、矿井水、地热、矿用土地等。要加强煤系共伴生资源开发利用的评价系统指标的建立与完善。

链接

煤系地层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四项基本原则

综合勘查。煤炭资源勘查应一孔多用,了解、取样分析共伴生矿产有用组分和含量;有煤层气赋存的,应测试煤层气评价有关参数,对煤层气资源作出评价。新立煤炭探矿权,鼓励对共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做到能探则探;可提交查明资源量的矿种,要及时备案,应备尽备。对于未设置煤炭矿业权但已设置煤层气矿业权的矿区,煤层气矿业权人应综合评价煤炭及共伴生矿产资源,为后续综合利用提供支持。

综合开采。鼓励新建煤矿、现有煤矿对煤炭及共伴生矿产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

统筹推进。各职能部门要结合职责分工,围绕煤与共伴生矿产综合开发利用,统筹协调推进。

依法依规。煤与共伴生矿产的出让、勘查、开发需符合国家及山西省的管控要求。资源配置以竞争性出让为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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