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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奖罚制度

[09月27 号]

为进一步夯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确保煤矿企业规程、规章各项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安全投入到位,各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职,职工队伍思想稳定,提高职工安全意识,调动职工遵守规章制度、自觉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杜绝“三违”及各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从认识、基础、源头上抓好本质安全,实现煤矿有序、安全生产建设,制定本制度。

一、煤矿实现全年安全生产无事故,对直接从事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人员、井下一线队(班)组以及一线工人重奖。

二、对主体责任不落实,管理团队不履职,职工队伍不稳定,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规程和我市出台的煤矿各项管理制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越层越界开采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对煤矿主体董事长、总经理、挂牌领导、分管责任人和煤矿矿长、分管副矿长、总工等管理人员严肃处理,涉及主体人员的建议上一级部门更换,矿长一级的给予撤职或免职,相关其他矿领导和班组负责人从重处理。

三、各煤矿设立奖励金专户,奖励金额按煤矿产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大小设定,原则上每座煤矿每年奖励金不少于300万元,高突矿井、高瓦斯矿井、水患严重矿井不少于1000万元。煤矿奖励金要足额存放专户,只用于安全奖励,不得用于其它费用支出。奖励金兑现由煤矿按应急局结合煤矿安全实际业绩等考核结果上报奖励方案,经应急局批准后方可兑现。

四、市应急局每半年对生产建设的煤矿从主体履职情况、

安全投入、制度执行、质量标准化、风险隐患、违规违法、信访稳定等方面进行一次考核,年终进行全面考核,两次考核结果作为年终奖励兑现的依据。

五、对实现安全生产无事故,受到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各类检查对安全工作予以表扬、肯定的,对矿长、副矿长予以另外重奖: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一线班组重奖。

六、对未足额设立奖励金的煤矿不予复工复产。

各煤矿主体、煤矿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通过严格履职、高效投入、重奖重罚,着力构建本质安全型煤矿,实现职工队伍和思想长期稳定,为煤矿安全生产无事故打下扎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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