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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不能让不安全因素拖保供“后腿”

[06月15 号]

来源:中国煤炭报

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煤炭先进产能核定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不得确定为先进产能煤矿的17种情形,列举了原则上不得核增生产能力的灾害严重矿井,要求切实做好能源保供期间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工作。

2019年公布的《煤炭先进产能评价依据(暂行)》划定了机械化程度、资源利用率、安全生产、能耗和环保、产品质量5方面标准。去年5月,新修订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发布,进一步加强完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产能核定工作。

其中,《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规定了不得核增生产能力的20种情形。本次通知里规定的不得确定为先进产能煤矿的17种情形中,有15种与之对应。由此可见,加强和完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是保障安全生产、提升煤炭安全稳定供应能力的必然之举,也是一以贯之之举。

当前世界局势复杂演变,国际能源价格持续高位波动,对我国能源安全和经济平稳运行带来更大不确定性和挑战。

在此背景下,全力保供,充分发挥我国富煤的资源禀赋特点,支持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对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但仍需警惕,在煤矿全力保供之际,煤矿安全风险也在加剧,极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因此,如何正确处理好安全与保供的关系,科学合理核定产能、有序释放优质产能,安全稳供保供,这样的问题还需常问常新、常思常虑。

对于政府监管部门和执法单位来说,要着眼于“严”。相关部门须严格先进产能释放标准,严格生产能力核增标准,紧盯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大灾害,坚决消除事故隐患,绝不能让不安全因素拖保供“后腿”。对于煤炭企业而言,要着眼于“责”。切实承担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红线意识,把防范遏制煤矿事故作为首要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降低安全标准。同时,要履行好生态保护修复责任、电煤保供稳价责任等,为确保煤炭安全平稳供应创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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