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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散乱污”企业清理 整顿实施方案

[08月20 号]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巩固“散乱污”综合整治成果,加大“散乱污”企业清理整顿力度,根据《太原市进一步推进“散乱污”企业清理整顿实施方案》文件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树立发展与环保相统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以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依法依规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作,推动我市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不断提升全市的环境品质。

二、核查整治的范围

(一)《太原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规定的新一轮“散乱污”企业排查和整治清单内的企业。

(二)全市范围内未纳入“散乱污”企业排查和整治清单内管理的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

三、核查整治的主要內容

(一)全面核查。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结合中央和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工作、结合违法排污大整治“百日清零”专项行动,对辖区内“散乱污”企业开展全面核查,详细记录企业所在区域及地理位置、合规情况、生产建设情况及产排污信息等内容信息,确保底清数明。对符合“散乱污”企业标准的,全部纳入清单管理。

(二)分类整治。按照“散乱污”企业整治要求,实施分类处置,对清单内“散乱污”企业明确关停取缔、整合搬迁、升级改造等整治要求和治理方案。

1.对已取缔又死灰复燃的“散乱污”企业,要进一步明确落实整治措施和责任;对清单中落实企业现状与整治措施不当的,及时作出调整和完善;对于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纳入工作清单并明确整治措施与责任。

2.继续遵循分类处置的原则,确保关停取缔类的切实关停到位,防止异地转移、死灰复燃;帮扶整合搬迁类的全面办理好相关审批手续;督促升级改造类的对标先进企业完成深度治理;巩固“散乱污”企业集体整治效果。

(三)健全档案

对排查形成的“散乱污”企业建立工作台帐,明确整治措施和时限。

四、整治的标准

(一)关停取缔类

取消“散乱污”企业现有生产经营资格和生产条件,实施“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

(二)升级改造和整合搬迁类

对升级改造的,落实停产改造要求,对标先进企业完成深度治理;改造完成,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投入生产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和主体生产设施同时使用,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符合总量控制等要求。对整合搬迁类的,应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许可证或备案手续,按要求进行污染物防治设施建设,建成后经验收合格并领取排污许可证后,投入生产经营。

(三)依法取缔类

对于依法取缔的,组织取缔行动,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拆除设施、清除原料,对于超过时限不纠正或拒不拆除设施、清除原料的,依法采取断水断电、清除设备等强制措施,坚决予以取缔;对无视政策和法律,无理取闹的,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半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依法取缔企业采取相应的停止或限制服务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将“散乱污”企业清理整顿作为污染减排的重要手段,作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措施,积极稳妥推进相关工作。

(二)落实责任,联动执法。各相关部门要强化联合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全面落实责任,严格执法,铁腕治污。

(三)精心组织,科学推动。坚持依法依规,加强政策配套,注重统筹推进,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付的“一刀切”做法,坚决避免集中停工停业停产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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