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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龙岩市永定区鲤坑煤矿有限公司鲤坑煤矿“12·28”瓦斯(窒息)较大事故

发布时间:2021-04-25

来源:煤矿安全网

一、事故概况

2018年12月28日10:30左右,龙岩市永定区鲤坑煤矿有限公司鲤坑煤矿(以下简称“鲤坑煤矿”)发生一起瓦斯(窒息)较大事故。应急管理部、国家煤矿安监局、福建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应急管理部书记黄明,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黄玉治,福建省委书记于伟国、省长唐登杰、副省长郑新聪等领导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全力以赴搜救被困人员、救治伤员,查清事故原因,严肃事故追责问责。龙岩市委书记许维泽、市长林兴禄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事故救援工作。

二、事故经过

2018年12月28日7时20分左右,鲤坑煤矿西采区早班27名作业人员下井,其中:-100m区段作业人员9人,-20m区段作业人员7人,+145m区段作业人员3人,+325m区段作业人员3人,+405m区段作业人员1人、管理人员4人。

7时50分左右,朱泽民等9人到达-100m区段开始作业。其中:李鹏举、黄元亮2人在-100m-43#西采面切眼掘进面作业,李鹏举在迎头用电镐掏煤,黄元亮在溜煤口装煤;汤福生、李芳仁2人在-100m-43#西运巷掘进面作业;马世祥、廖贞扬2人在-100m-43#东采面切眼掘进面电镐掏煤作业;朱泽民、周小平2人在-100m区段南巷掘进面出渣铺轨作业;田永杰在区段运输巷开电瓶车。

大约10时30分左右,-100m-43#西采面切眼掘进工作面发生煤压出继而引发甲烷、二氧化碳等气体瞬间涌出。正在-20m上部车场的安全员罗述明感觉风流异常,认为-100m区段可能发生事故,于是赶往-100m区段。10时40分左右,罗述明到达-100m区段下部车场,发现巷道煤尘大,呼吸困难,无法前进,于是返回到-20m绞车房打电话向井口调度室报告井下发生了事故。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人员伤亡情况

本起事故共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进行统计,认定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78.06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鲤坑煤矿西采区主井借改建项目名义越界非法盗采,-100m区段没有形成通风系统,长期微风、循环风作业,氧气含量低;-100m-43#西采面切眼掘进面位于应力集中区域的小背斜轴部,巷道采用木头点柱支护,支护强度低,工人采用电镐落煤,在煤层底部掏挖,造成集中应力失衡,引发煤炭压出,将作业面1名工人掩埋;煤炭压出导致甲烷、二氧化碳等气体和煤尘瞬间涌出,并向下部-100m区段巷道扩散,引起氧气浓度急剧下降,造成在-100m区段巷道作业的5名人员窒息死亡、1人受伤。

(二)间接原因

1.鲤坑煤矿

(1)越界违法盗采。该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从2016年9月开始,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采矿范围,长期越界违法盗采,持续侵占国家煤炭资源,至事故发生时,西采区主井共盗采煤炭约2.67万吨。

(2)边建设边生产。以薄弱环节技术改造项目和改建项目为依托,长期以建设项目名义,边建设边生产,2016年9月以来至事故发生时,从未停止生产煤炭。

(3)蓄意逃避监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提供虚假图纸,在西采区主井+215m设置假密闭,蓄意逃避监管,掩盖在建设区域外和采矿许可证范围外违法盗采煤炭的事实。

(4)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越界区域内管理混乱、冒险蛮干,采用“单腿下山”(暗独眼井)开采;使用非矿用的电气开关和蜗壳式鼓风机;+145区段以下未形成通风系统,采用采空区回风,-100区段采用鼓风机长距离接力通风;微风、循环风、高温作业;井下未进行测风测气,未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在-100m区段多功能气体报警仪经常报警情况下,仍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指挥工人在危险区域冒险作业。

(5)安全管理混乱。违反《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47号),不是一个经济实体进行经营管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违法将西采区单独承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的个人;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五职”矿长配备名不符实,名义上的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总工程师,实际上只负责一个采区或一个井口的相应工作;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安排未培训的采掘工人入井作业;违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安排未持证的安全检查工、主提升司机入井作业。

(6)拒不执行停建指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拒不执行监管部门的停建指令。

(7)瞒报事故。违反《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第十条规定,事故发生后,未向当地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私自组织施救,并转移遇难工人遗体,隐瞒不报。

(8)提供虚假资料。法人法理结构与实际不符,设立虚假的法人代表、监事、执行董事。提供的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与实际不符,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向长汀县地质勘查队提供虚假的图纸和资料编制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向永定区自然资源局提供虚假的年度矿山交换图。

五、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对本起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认定鲤坑煤矿“12·28”瓦斯(窒息)较大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永定区各级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2019年1月16日上午召开的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专题视频会议和黄玉治局长重要讲话精神,以及1月10日下午召开的“12•28”事故调查处置座谈会和宋元明副局长讲话精神,全力抓好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要利用机构改革契机,进一步厘清煤矿越界监管职能划分,明确辖区级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编制和监管人员身份,配足配强监管人员,充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杜绝聘用人员单独到现场监管执法;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一线监管人员的地位和待遇,配齐监测检测设备,进一步提高执法监管能力。

(二)切实加大煤炭去产能力度。

永定区政府要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省里关于加大9万吨/年的煤矿退出力度的要求,对属于去产能范围、属资源枯竭、存在超层越界开采问题,特别是类似鲤坑煤矿这样连基本安全生产条件都不具备的矿井,坚决予以列入关闭退出,并强化去产能期间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确保落后产能应退尽退。

(三)切实加强盗采资源打击和警示教育。

永定区政府要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抓紧开展以打击煤矿超层越界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整治行动,对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企业和盗采煤炭资源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并研究建立长效机制,严防出现监管“真空”。要加强煤炭准运管理,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的煤场加工票供应、使用流通等管理上的漏洞,严禁使用区内流转票等方式为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的煤炭提供销售渠道。要在全区煤矿企业开展一次“遵法守法”专题警示教育活动,以鲤坑煤矿和该矿负责人知法犯法为反面教材,集中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法律培训教育,进一步提高守法和安全生产意识。要建立煤矿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各部门信息及时互通,使煤炭准运证、民爆物品、电力等生产经营要素得到有效管控,避免一些非法煤矿有机可乘。

(四)切实加强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履职履责

1.煤炭管理部门要严格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辖区煤矿企业监督检查和指导力度。要加强对建设矿井的监管,每月到现场核实建设进度,防止边建设边生产。要加强对停产停建和列入关闭计划矿井的巡查,防止假借回收设备等理由违法违规组织生产。要加强正常生产矿井的安全监管,督促煤矿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好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凡发现煤矿存在超层越界行为的,要立即责令煤矿退回界内,并及时函告自然资源部门。

2.自然资源部门要严格落实矿产资源监管职责,严厉打击煤矿超层越界开采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要严格执行交换图制度,对照煤矿采掘布置、批准的矿区范围,以及产量、销量和储量等相关图纸资料进行核实,发现资源储量变化较大的,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发现资源枯竭的,不予年检或延续采矿许可证。要加强煤矿超层越界监管检查,发现存在超层越界嫌疑的要组织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和勘查单位进行实地测量取证,需要打开井下密闭墙的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力量予以配合,及时对是否存在超层越界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对超层越界开采的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查处。要扎实测量取证,对煤矿超层越界勘查时必须有监管部门人员现场监督,防止煤矿阻止中介机构测量或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报告。

3.公安部门要严格落实民爆物品管理制度,加强对煤矿、爆破公司的火工保管、领用、使用、清退等监督管理。要督促爆破公司加强建设矿井民爆物品的使用地点管控,防止建设用民爆物品使用于非建设区域或违法非法生产。要继续对鲤坑煤矿民爆物品使用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4.供电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矿山用电管理职责,根据煤矿生产、建设、停产等现状对用电量进行实时监控,一旦发现煤矿用电负荷发生明显变化的,必须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5.矿产品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煤矿的生产建设实际制定煤炭准运证计划,煤炭准运证只能供应给煤矿,严禁使用区内流转票为违法违规开采和超能力生产的煤炭提供销售渠道。

6.地质勘查资质颁发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中介机构的管理制度,强化对中介机构经营活动的监管和查处,开展一次中介机构清查整治活动,严厉打击不诚信、不守信、弄虚作假等违反行业规范和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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