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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贵州浙商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修文县六广镇龙窝煤矿“7·29”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发布时间:2020-07-22

来源:煤矿安全网

 

一、事故概况

2019年7月29日,贵州浙商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修文县六广镇龙窝煤矿(以下简称龙窝煤矿)发生一起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731.72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

7月28日晚23时30分,郑德松组织安全矿长林天波、安检科长张士东、安全员郑德宝、东下山采煤队队长苟文杰等人召开矿级班前会,安排当班带班的安全矿长林天波在2703、2704作业区域带班,郑德宝在2708、2710作业区域带班,张士东在东下山作业区域带班。当班共入井83人,人员分布为:运输工8人、皮带司机18人、2703切眼反向掘进工作面5人、2704运输巷回风绕道掘进工作面4人、2708探煤巷9人、东下山采煤工作面13人、2710运输巷和回风巷18人、带班矿长1人、安检科长1人、安全员1人、瓦检员3人、电工2人。

29日0时30分左右,瓦检员刘智华(无特种作业资格证)、东下山采煤队13名工人、张士东先后到达东下山采煤工作面,刘智华检查瓦斯,张启华在运输巷开刮板运输机,任兴国在采面开刮板运输机,苟文军、苟文勇开采煤机,马长军等9人移支柱、铲煤。检查采面支护后,接上一班,启动采煤机从采面中部往下割煤,当采煤机运行至距下出口约15米时,采面距下出口约30米处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显示:2时00分58秒,总回风巷瓦斯浓度超限(超过0.75%),2时1分36秒,总回风巷瓦斯浓度达到传感器最大量程的3.99%。2时10分,值班的调度主任陈宏榆接到电话汇报东下山采煤工作面发生事故。

经事故调查组、专家组现场勘查综合分析认定,7月29日2时00分,东下山采煤工作面采煤机割煤作业时采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突出煤量132吨、突出瓦斯量7067立方米。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K7煤层具有突出危险性,超过突出危险性鉴定范围组织生产,未采取任何防突措施,煤体未消突;事故点煤层煤体松软,断层构造应力和采面顶板初次来压应力叠加,采煤机割煤诱发煤与瓦斯突出,造成事故。

(二)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龙窝煤矿蓄意违法违规组织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违法违规组织生产。一是越界非法开采,盗采煤炭资源。东下山采煤工作面已超出矿界范围,最远越界距离260米,最大超深114米;二是弄虚作假、逃避监管,采取隐蔽区域不上图、临时密闭、不安设安全监控、出入井检身记录两本帐及作业人员不带人员定位识别卡等方式违法违规组织生产。

(2)未采取任何防突措施。龙窝煤矿处于国家划定的突出矿区,明知东下山采煤工作面已超出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范围,出现煤壁片帮、响煤炮声、煤壁松软、煤层层理紊乱等征兆后,未测定相关参数,未采取防突措施。

(3)违章指挥工人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隐蔽区域作业。一是隐蔽区域无设计,东下山采煤工作面无作业规程;二是东下山采煤工作面通风线路长,存在多条联络巷,采用风帘、单道风门作为通风设施,通风系统不稳定、不可靠,东下山采煤工作面供风量不足;三是瓦斯检查和瓦斯超限撤人制度不落实,瓦斯检查人员无特种作业资格证;四是隐蔽区域不安装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未安装压风自救装置。

(4)安全管理混乱。一是将东下山采煤工作面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组织生产,由实际控制人亲自管控,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造成东下山采煤工作面现场安全管理失控;二是隐蔽区域无图纸,测风、瓦斯检查等数据不建台账。

(5)蓄意瞒报谎报事故。事故发生后,未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转移遇难者遗体、密闭事故区域、删除安全监控数据、关闭视频监控电源等手段瞒报事故;在有关部门到矿核查时,采取谎报事故地点、事故类别、相关人员串供等方式对抗调查。

2.贵州浙商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下属煤矿管理不力。 (1)公司对下属煤矿及监控中心管控不力。下属煤矿独立经营核算,对龙窝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做到真管真控;未检查出龙窝煤矿布置隐蔽工程的行为,对龙窝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和安全管理混乱失察;7月29日2时许,龙窝煤矿总回风巷甲烷传感器最大值达3.99%,超限持续时间18分钟,值班人员未按规定向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及公司汇报。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贵州浙商矿业有限公司修文县六广镇龙窝煤矿“7·29”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防范措施建议

(一)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一是要举一反三,采取有力措施,严防隐蔽工程。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分析汇总各部门掌握的煤矿相关情况,研判煤矿是否存在隐蔽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完善多部门参与的煤矿“打非治违”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安全监管职责,严格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落实。三是完善驻矿安全监管工作机制,明确驻矿安监员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落实巡查、驻守、盯守职责;要督促驻矿安监员随时掌握煤矿采掘动态,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对知情不报的要严肃追责,充分发挥驻矿安监员“信息员”作用。四是加大对信访举报机制的宣传,纳入矿工岗前、定期培训内容,提高矿工安全防范意识;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建立群众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奖励机制,发动群众勇于举报隐蔽采掘面、冒险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五是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对存在隐蔽工程、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的矿井,要依法责令停产(建)整顿、严厉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要列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实施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一是督促各级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考核机制,重点加强对煤矿两个关键人的安全责任考核。二是集团公司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能满足对所属煤矿管理所需的安全和技术管理人员,确保集团公司管理能力与下属矿井情况相适应。三是集团公司要切实履行对所属煤矿的管理职责,要重点抓好对所属矿井重大安全技术方案、规程措施的审查,随时掌控煤矿的生产安全动态,强化现场监督检查。四是督促煤矿认真开展隐患自查自改工作,对标对表全面细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时跟踪、督促指导煤矿整改隐患,建立完善隐患整改销号台账,防止同类隐患反复出现。五是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及时组织煤矿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复核,严格测定厚度0.3米以上煤层瓦斯突出参数;未按规定开展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煤矿,要立即进行鉴定,该“戴帽”必须“戴帽”;要督促开采突出煤层的煤矿严格落实区域、局部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强化措施过程管控,确保消突结果达标,实现瓦斯零超限和煤层零突出。

(三)完善监管执法机制,从严从细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职责。 一是完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监管职责和具体责任人,层层压实监管责任,防止煤矿安全监管职能弱化、虚化。二是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机制,强化精准检查、规范执法、严格处罚,防止检查不深入、执法不严格,切实提升监管执法效能。三是针对煤矿布置隐蔽工程,采用假密闭、假图纸等手段蓄意逃避监管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研究对策,综合运用井下密闭管控、原煤产销监控等手段,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坚决予以打击。四是自然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对煤炭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煤矿资源储量动态监管,深入煤矿井下现场核查,切实掌握煤矿开采动态,及时发现并查处煤矿超层越界的非法违法行为。五是加快县级煤矿安全监控平台的升级改造,完成与市级监控平台联网;要完善煤矿安全监控平台管理机制,落实管理值守人员和运行维护资金,加强日常维护管理,确保平台正常运行;要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控平台岗位责任制和监控预警机制,完善分级处置制度,加强值班值守,确保监控有效、处置到位。

(四)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一是县委县政府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充分认识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认真落实领导责任,扎实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专题研究煤矿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纠正重产量轻安全、重GDP轻安全的发展理念偏差,增强安全红线意识、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以务实的作风、严实的举措和扎实的工作践行初心使命,切实扭转煤矿安全工作的被动局面。二是政府要统一编制煤炭产业发展长期规划,认真分析区域煤田地质条件和煤层赋存状况,按照有利于做大单井规模实现资源合理利用,有利于瓦斯等重大灾害治理实现安全生产,有利于机械化智能化开采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原则,科学合理规划矿区,优化资源配置,坚决淘汰关闭资源禀赋差、不能实现机械化智能化开采的煤矿。三是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能力建设,配齐配强专业执法人员,加大执法培训力度,切实解决执法人员不足、专业水平不高、执法装备不齐的问题。四是加强对职能部门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检查考核,按照安全生产“三必管”原则,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齐抓共管的煤矿安全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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