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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省曲靖罗平县树根田煤矿“2·29”较大事故教训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20-04-14

来源:中国煤炭报

 

今年2月29日,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师宗恒进商贸有限公司树根田煤矿发生顶板事故,造成5人死亡。事故发生后,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和曲靖监察分局立即赶赴现场,协助地方政府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并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目前,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仍在进行中。从初步调查的情况看,这起事故是煤矿企业故意违法违规导致的严重责任事故。事故的原因是:该矿违法违规掘进的煤巷倾角大,布置在断层附近,应力集中;在掘进大倾角巷道时未采取超前支护和防止煤壁垮落的安全措施,煤层垮落导致作业人员掩埋死亡。同时事故暴露出的该矿在未批准区域违法违规掘进作业、蓄意造假逃避监管、安全管理混乱、安全培训走过场等问题,与2016年末发生的重庆市永川区金山沟煤矿“10·31”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宝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2·3”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主要教训如出一辙。再次说明煤矿违法违规生产是煤矿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打击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仍然是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的主要任务。

这起事故暴露出的最根本问题是未在批准区域内作业(在其他类似事故中有的表现为超层越界),其他问题大多是这个根本问题产生的后果和表现形式。在未批准区域内作业的煤矿,做贼心虚,必然不会安设监控系统传感器甚至采取假图纸、假密闭等方式逃避监管,也大都会采取以掘代采的开采方式、以包代管的劳动用工方式,也必然会导致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悬空、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

近年来对违法生产造成的事故查处非常严厉,违法生产造成事故的煤矿主要负责人,基本上都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在一些地区煤矿违法生产仍然时有发生,甚至造成恶性事故。如何有效减少煤矿的违法生产行为,如何及时查处煤矿的违法生产行为?一直是困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难题。针对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树根田煤矿“2·29”较大事故和其他典型违法生产建设引发的事故教训,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积极引导煤矿企业树立遵纪守法意识。让煤矿企业及职工熟悉煤矿法律法规,尤其让其知道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今年在全国煤矿开展“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是结合煤矿安全实际,出台的一项重要举措,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在煤矿中树立依法办矿、依法生产、依法管理的意识,遏制知法犯法、弄虚作假,减少违章指挥、冒险蛮干。同时,在查处煤矿事故和违法行为时,要从保护矿工的角度出发,利用行政、司法责任追究及对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等手段,突出煤矿决策层面和主要管理者的责任追究。

二、探索完善查处煤矿违法违规行为的方法措施。解决基层执法不知道怎么查、查不出来的问题,各地进行了积极探索,比如有的地区利用信息化手段,在煤矿的井口安设视频探头,对矿井开采活动进行监视;有的地区要求在停产停工矿井井口由多部门分别上锁、贴封条,并在停产停工矿井派出驻矿人员随时进行抽查;有的地区执法人员在井下检查时,手持钢钎、铁棒等工具,专门用来捅井下密闭墙,查看是否为假密闭;有的地区要求针对井下密闭出台专门规定进行规范管理,黑龙江省出台了《地方煤矿井下密闭管理办法》,要求井下所有密闭都要分类编号建档,密闭编号必须与密闭管理台账编号一致,并要求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与辖区煤矿交换一次图纸,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对辖区煤矿密闭管理情况的全覆盖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有的地区煤矿监管监察部门一旦责令煤矿停工停产,就及时告知地方人民政府和公安、供电等相关部门,对煤矿实施停止民用爆炸物品供应、限制电力供应等综合措施。这些方法和相关规定都是基层在执法实践中发明并逐步完善的,各地都可以进行借鉴,完善执法内容,改进执法方法和手段。

三、充分利用群众举报和舆论监督。从近年来煤矿较大以上事故暴露出的问题看,一些煤矿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长期存在,煤矿无人过问,社会无人监督,甚至执法部门在明查暗访时,煤矿的普通职工也不说实情、帮着掩盖违法违规事实。究其原因,除了部分煤矿企业法律意识淡薄、胆大妄为、漠视矿工生命安全外,一个重要原因是还没有建立能够调动煤矿企业广大职工积极举报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违法行为的机制和办法。煤矿违法行为知情者中,有的害怕举报后被打击报复,有的不知道向谁举报、怎样举报。有关部门要逐步建立完善信访举报平台,在煤矿的主要活动场所如工业广场、入井井口公示煤矿各种主要违法行为清单,并公开举报方式,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加大群众举报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奖励力度和宣传力度,从相关机制和制度上保护举报人。通过群众举报和舆论监督,能够有效防止明停暗开、偷挖盗采等违法行为。

四、切实发挥中介机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应有作用。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由于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监管执法的重要参考,甚至是对有关安全生产问题进行决策、审批的重要依据。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是否客观、真实、公正,对于能否保障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有直接的影响。但是近年来的一些事故案例表明,一些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不负责任,为了牟取经济利益,置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于不顾,随意出具有关证明和报告,有的甚至和委托单位串通,完全按照委托单位的意志行事,故意出具虚假不实的证明和报告,成了煤矿违法开采“帮凶”,这些行为对安全生产造成了直接的威胁。2016年末发生的金山沟煤矿“10·31”特别重大事故、赤峰宝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2·3”特别重大事故暴露出的一些中介机构在矿山实地核查及储量动态检测等工作中,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行业规范提供技术服务,甚至仅凭矿方提供虚假资料编制报告,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帮助煤矿掩盖违法超层越界开采行为。又如2016年湖北省巴东县辛家煤矿有限责任公司“12·5”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暴露出一些人利欲熏心,伪造鉴定资质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且按照矿方意图随意出具鉴定报告,故意降低矿井瓦斯等级,为煤矿不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提供了“挡箭牌”。因此,要强化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责任,规范其业务行为,促使其认真履行职责。一方面相关部门要对其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加强管理,从制度上堵塞漏洞;另一方面,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要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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