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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印发《“十四五”矿山安全生产规划》的通知

[08月15 号]

来源:煤矿安全网

(五)提升基础保障能力。

15.提高矿山安全管理水平。

推进一、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与享受更多优惠政策挂钩,煤矿二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率超80%。建立完善标准化建设效果评估体系,构建动态考核机制,强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监管,推进岗位达标建设,切实提升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以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为平台,推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实现矿山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有机融合。建立全国双重预防机制管控信息系统。推动企业完善危险性较大作业的安全管理作业流程,强化危险性较大作业审批管理和作业过程安全观察,有效降低危险性较大作业安全风险。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关注从业人员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培育安全文化。

16.加强矿山自动化智能化建设。

实施矿山智能化发展行动计划,协同推进矿山自动化、智能化建设相关政策配套,分级分类推进矿山智能化建设。因地制宜建设一批效果突出、带动性强的智能化示范工程,总结提炼可复制的智能化建设模式,发挥智能化示范矿山引领作用。推动新建、改扩建矿井及大型煤矿、灾害严重煤矿实现智能化开采。小煤矿深化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专项行动,逐步向智能化过渡。深入推进非煤矿山机械化、自动化和信息化建设,研究出台加强中小型非煤地下矿山机械化建设指导意见,逐步推进非煤矿山智能化建设。

17.提升矿山从业人员素质。

进一步加强人才培养层次建设,鼓励和支持智能采矿工程等专业建设;创新矿山从业人员培养方式,推进校企联合人才培养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强化安全培训机构监管力度;整合提升现有培训教育基础设施装备水平,完善实操考试、实物操作、远程考试、远程智能身份验证等装备;建设一批高水平的矿山安全生产培训基地和考核点;开展分层次、分专业、分岗位的安全生产精准培训,强化现场实操培训。实施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提升专项培训。完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实施任职能力素质考评;推进逢查必考常态化规范化,确保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等关键人员培训到位、能力提升。

18.推进矿山“一优三减”。

构建煤矿“一优三减”考核约束机制,持续推进“一优三减”措施落实。加大优化生产系统力度,提高装备水平,优化劳动组织,科学合理确定开采布局。推动煤矿逐步实现“一井一面”或“一井两面”生产模式。实行采掘工作面作业人员限员管理,研究制定交接班期间限员规定。升级改造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实现人员精准定位和超员监测预警。

(六)强化安全治本攻坚。

19.严格矿山安全准入。

进一步提高深部开采、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等灾害严重煤矿安全准入条件。推动相关部门进一步提高铁、铜、金、石灰石等重点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提升非煤矿山规模。严格执行等量或减量置换政策控制尾矿库总量,严禁新建“头顶库”。进一步提升矿山装备、队伍安全准入标准,强化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安全准入以及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准入。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加强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专栏4  严格矿山安全准入

1.煤矿。停止审批山西、内蒙古、陕西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120万吨/年的煤矿,宁夏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60万吨/年的煤矿,其他地区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停止审批新建开采深度超1000米和改扩建开采深度超1200米的大中型及以上煤矿,新建和改扩建开采深度超600米的其他煤矿;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产能高于50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新建和改扩建产能高于800万吨/年的高瓦斯煤矿和冲击地压煤矿。高瓦斯、煤(岩石)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等灾害严重的煤矿不得核增生产能力。

2.非煤矿山。严格开采深度超800米、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边坡高度超200米、生产规模超1000万吨/年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以及坝高超200米、库容超1亿立方米的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准入门槛。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建坝方式。严格控制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严禁新建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新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必须对能否采用充填采矿法进行论证并优先采用尾矿充填采矿法。新(改、扩)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必须实现凿岩、铲装、运输机械化。

20.推动落后产能淘汰退出。

综合法治化和市场化等方式,分类型、分期限、分措施推动落后产能淘汰退出,推动研究制定矿山落后产能退出政策和技术标准。引导政府主管部门及矿山企业制定关闭退出中长期规划、健全关闭退出遗留问题配套政策与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大落后煤矿淘汰力度,持续推进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等灾害严重煤矿淘汰退出,引导长期停产停建、无法保证正常安全投入、非机械化开采的矿山,开采深度超过1200米的煤矿,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以及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等有序退出。争取各级财政资金支持,采取“以奖代补”等形式,引导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淘汰退出,关闭达不到煤矿相关标准的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逐步淘汰小型露天采石场。

21.加快矿山企业改造升级。

推动技术先进、安全高效的大型矿山企业整合重组开采同一矿体的、多个采矿权人的小型矿山,实现统一设计开采、统一生产经营、统一安全管理。规范小矿山技改扩能,明确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等环节技改扩能建设期限,实现机械化开采。加强整合技改扩能矿山安全监管,杜绝落后产能低水平重复建设。修订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

(七)提升监管监察能力。

22.强化监管监察人才队伍建设。

聚焦“高精尖缺”,配齐配强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完善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专业人才引进培养机制。推进矿山安全监察系统事业单位改革,充分发挥技术支撑及智库功能,搭建人才引进使用平台。创新引才引智方式,通过聘请专家顾问、购买服务等途径,吸纳社会人才资源。完善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与科研机构和国有企业联合培养、委托培养、联合攻关的培养机制。综合运用集中轮训、视频培训和网络培训等形式,开展专业能力培训。健全矿山安全监管监察干部到基层、机关双向锻炼交流机制,加大人员实操轮训力度。健全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队伍考核奖惩和激励保障机制,强化正向激励引导,加大干部人文关怀,激励干部主动担当作为。加大优秀青年干部选拔培养力度,选派年轻干部到艰苦地区和基层一线锻炼。健全完善以专业学术、市场应用、社会效应为基础的多元化评价机制。

23.强化监管监察信息化建设。

完善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稳步推进标准规范内容的拓展和应用。依托应急云和地方政务云,建成覆盖国家矿山安全监察系统以及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的矿山安全信息化基础设施环境。构建覆盖全国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感知网络,充分应用航天遥感、无人机巡查等手段,探索大地极化激元层析成像等技术对地下矿山安全管理应用,实现对全国矿山企业的各类风险隐患实时感知、远程巡查以及在线监测。实时采集矿山安全监控、人员位置、视频监控、冲击地压、水文地质、重要设备和爆破振动监测、露天矿山边坡监测、尾矿库监测等系统数据,充分应用大数据技术开展数据耦合分析,应用智能视觉分析、数据挖掘和机器学习等技术,实现对全国矿山企业的灾害风险、隐患治理、安全生产管理全面动态监管监察。以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为纲,深入推进监管监察、监测预警、政务管理、指挥救援、决策支持等5大业务域建设,形成“一张网、一张图、一张表、一盘棋”的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信息化体系,为监管监察和应急救援等工作提供数据支撑和技术支持、智能辅助决策。推动矿山安全监管监察向远程化、可视化、智能化以及“互联网+监管”模式转变,实现全天候、全动态、远程“透明”监管监察,有力提升矿山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效率和执法效能。

24.强化执法技术装备支撑保障。

强化安全科技攻关与先进技术装备在矿山安全监管监察和事故防控的支撑保障,强化灾害预警、灾害治理、监管监察执法、事故救援、事故分析等技术支撑。提升执法装备保障水平,配齐、配全并及时更新执法终端设备,加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配置力度,增强适用于智能化矿山安全监管监察的装备配备,健全基础数据库标准,实现执法装备之间基础数据兼容、共享,提升执法装备智能化水平。

(八)健全社会共治体系。

25.构建矿山安全社会监督机制。

落实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机制,鼓励新闻媒体曝光违法违规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动员企业员工举报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广泛发动群众,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和保护。完善矿山安全生产执法纠错和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26.加大技术服务机构支撑力度。

推动矿山安全生产服务体系建设,健全矿山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业务标准和监督管理等规范,建立技术服务机构诚信负面清单公示制度。充分发挥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安全培训机构、检测检验鉴定机构、安全评价评估单位等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保障作用。加大对安标发放、检测检验、鉴定评价等行为的检查抽查力度。

27.强化矿山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依靠主流媒体和新型传播方式,加大矿山安全生产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对矿山一线从业人员、监管监察队伍的了解、关注和支持。加大先进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和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达到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的目的,营造良好的矿山安全生产氛围。

28.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国际合作。

推动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与发达国家在矿山安全监察、安全管理体系、矿山技术装备、事故调查分析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等方面交流合作,促进和拓展“一带一路”国家务实合作。适时开展矿山安全领域对外技术援助项目。在矿山安全生产战略规划、政策研究、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矿山安全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等方面与相关国际组织开展经验分享与交流活动。利用金砖国家工业能源安全工作机制和能源安全监管部长会议机制,开展政府间对话,交流经验做法,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四、重大工程

(一)重大灾害治理工程。

深入开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瓦斯超限事故多发煤矿“一通三防”重点监察。实施一批瓦斯综合治理和水害、火灾、爆破灾害、冲击地压防治工程,实现超前治理和精准治理。整合优化灾害防治科研机构,推动创建矿山安全相关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矿山安全技术创新中心、矿山深部开采与重大灾害防治国家研究中心,推动创建非煤矿山重大灾害机理、监测预警和防治等技术装备研究重点实验室,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技术中心建设,开展矿山重大灾害、矿山深部开采与重大灾害防治等相关研究。进一步查明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时空分布,精准划分矿山灾害地质类型,形成矿山灾害全国“一张图”和防治基础数据库,推动透明矿山建设。重点推进西南地区瓦斯区域化智能高效防控、深地多物理场监测识别及冲击地压防控、矿山膏体充填工艺、东部大采深矿井底板和西部高强度开采矿井顶板水害精准防控、矿山火灾环境信息感知与精准治理、智能化瓦斯煤尘爆炸隔抑爆、矿山边坡与排土场以及尾矿坝的安全监测预警等技术装备的研发应用。

(二)尾矿库安全风险综合治理工程。

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化系统和正在建设的公共安全信息化工程应急管理建设部分,完善国家尾矿库风险综合监测预警信息“一张网”、地方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和企业在线安全监测职能。推进尾矿库治理,对前期用隐患治理方式进行治理但本质安全水平没有提高的“头顶库”,采用闭库治理、提高等级改造、搬迁下游居民等方式进行治理。推动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以及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实施闭库治理工程,推动长江经济带、嘉陵江上游(陕西、甘肃、四川)、黄河流域各省(区)完成尾矿库综合治理。

(三)矿山安全信息化建设工程。

完善矿山安全生产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规范和指导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建设。依托应急指挥信息网或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各省级节点、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所有煤矿企业、非煤地下矿山企业数据传输网络等服务平台。加强国家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一体化业务协同,实现监管监察执法信息互联互通,执法线索和处置互认共享。加强全国矿山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综合支撑能力建设,为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分级、分类、动态监管提供决策支持。加强矿山灾害风险防控与智能分析决策和矿山大数据分析应用,为矿山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向“监管监察+服务”模式转变提供智力支撑。加强矿山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建设,构建空天地一体化应急通信系统。

(四)矿山智能化建设工程。

协同有关部门推进矿山智能化建设政策支持及配套措施。在整合已有设施和力量的基础上,推动创建矿山安全数字工程技术重点实验室、矿山智能化技术创新研发平台、矿用机器人综合性能检测基地和矿山智能生产新技术新模式安全性分析验证平台等基础平台。推进矿山工业互联网及智能装备的研发与应用,推进矿用装备智能化,实现装备自感知、自决策、自控制功能,研发智能化关键技术与成套装备和矿山高危岗位、事故救援、井下抢险作业机器人。加快5G、大数据等先进技术与矿山安全生产的深度融合。加快矿山智能化人才培养。开展矿山智能化作业和危险岗位的机器人替代示范,推动建设一批无人少人智能化示范矿山、智能化采掘工作面、自动化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小型机械化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五)矿山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升工程。

在整合已有设施和力量的基础上,支持矿山集中地区建设一批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实操考试基地和警示教育基地。推广“互联网+”等先进培训方式,建设一批安全生产培训平台和网络培训课程,鼓励研发VR培训教材。推动规模以上矿山企业组建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团队,引导矿山企业因地制宜引进一批高素质人才、招录一批高技能职工。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推进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推动矿山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进一步营造安全发展的舆论氛围。

(六)监管监察能力提升工程。

实施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人才引进和队伍素质提升工程,加强监管监察队伍建设,配强监管监察人员和专业人员。提高具有专业教育背景的监管监察人员比例,加大培训力度,共享监管监察培训资源,全面提高干部履职能力。建立矿山安全专家和监察干部队伍人才库,加强高层次人才培养。根据各地区域特点和执法需求,合理确定各级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执法车辆配备类型和数量、办公用房规模,配齐、配全并及时更新执法终端设备,提升执法装备智能化水平。开展技术支撑能力建设,依托现有机构,推动建立国家级矿山事故鉴定中心,完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所属安全技术中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析鉴定和防控技术支撑平台。

专栏5  “十四五”矿山安全生产规划重点工程

1.重大灾害治理工程。

灾害防治科研机构。在整合已有设施和力量的基础上,推动创建矿山重大灾害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矿山安全技术创新中心、尾矿库安全技术中心、矿山深部开采与重大灾害防治国家级研究中心,开展瓦斯、水害、火灾、尾矿库溃坝、爆破振动与损伤、冲击地压及复合灾害的机理量化分析研究。推动创建非煤矿山深部开采与重大灾害机理、监测预警和防治等技术装备研究重点实验室。

灾害探查建设工程。查明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透水、中毒窒息、火灾、冒顶坍塌、边坡垮塌、尾矿库溃坝等重大灾害空间分布,精准划分矿山灾害地质类型,形成矿山灾害全国“一张图”和防治基础数据库。

研发重大灾害防控技术及装备。研发重大灾害智能感知与预警、煤层瓦斯区域化智能高效防控技术、深地地应力测试与多物理场监测识别及冲击地压防控技术、煤矿火灾防控成套技术装备、智能化瓦斯煤尘爆炸隔抑爆技术及装备、基于云平台和物联网架构的分布式尾矿库安全在线监测技术及装备、深部矿井爆破振动与损伤精细化控制技术及监测系统、矿井水害精准防控技术及装备、复杂地质条件下矿山巷道支护关键技术与装备和露天矿滑坡灾害智能预警技术及装备。

技术交流和推广应用。推进矿山企业和科研院所积极开展重大灾害治理技术交流合作。推广应用瓦斯防治、水害防治、粉尘防治、冲击地压治理、防灭火、边坡防治等先进适用技术装备。

2.尾矿库安全风险综合治理工程。

“头顶库”治理。对前期用隐患治理方式进行治理但本质安全水平没有提高的“头顶库”,采用闭库治理、提高等级改造、搬迁下游居民等方式进行治理。

尾矿库治理。对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以及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实施闭库治理,推动长江经济带、嘉陵江上游(陕西、甘肃、四川)、黄河流域各省(区)完成尾矿库治理。

3.矿山安全信息化建设工程。

安全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制定矿山安全生产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框架下感知网络标准、数据资源标准和业务应用标准。

数据传输网络。建设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节点到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的网络接入,完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与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及非煤地下矿山企业的数据传输网络建设。

建设国家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一体化业务协同系统。开发培训、标准化、法规标准、数据分析等功能模块,打通监管与监察之间的数据流,构建统一的数据仓库、业务模型库、灾害模型库等。

建设全国矿山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综合支撑系统。采集已建系统的矿山企业相关数据,进行综合关联分析,超前预判矿山安全风险。

建设国家矿用设备全周期管理与智能巡查平台。建设矿用设备全周期管理系统、溯源系统、智能巡查系统,形成设备流向“一张图”和设备运维“一张表”。

建设矿山灾害风险防控与智能分析决策系统。建立矿山灾害多源等数据库,开发安全风险预测预报、大数据风险趋势研判、矿山灾害推演模拟等功能模块,配套建设“一张图”展示、计算和存储等设备。

建设矿山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建设卫星通信系统、5G无线通信、宽带自组网、应急指挥信息网等,形成空天地一体化应急通信系统。配套建设地面通信传输、井下信息采集、井下通信传输、现场救援指挥部显示终端等设备。

4.矿山智能化建设工程。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协调推动矿山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智能装备和机器人的支持力度,将智能化相关投入列入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范围。推动智能装备、机器人纳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

推进基础平台建设。推动创建矿山安全数字工程技术重点实验室、矿山智能化技术创新研发平台、矿用机器人综合性能检测基地和矿山智能生产新技术新模式安全性分析验证平台等基础平台。推动创建非煤矿山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及系统集成技术和装备研究重点实验室。

研发关键技术装备。重点突破精准地质探测、精确定位与数据高效连续传输、智能快速掘进、复杂条件智能综采、连续化辅助运输、露天开采无人化连续作业、矿山机器人、矿井等狭小复杂空间侦查无人机、重特大事故高效应急救援、井下抢险作业机器人、基于工业互联网的安全风险智能管控、尾矿库空天地一体化监测预警系统等技术与装备。

智能化人才培养。支持和鼓励高校开设与煤矿智能化相关学科专业,深化产教融合,鼓励高校和企业合作创新煤矿智能化人才培养模式,共建示范性实习实践基地,积极开展在职人员智能化和信息化培训。

无人少人智能化示范矿山。推动建设100处智能化示范煤矿,600个智能化采煤工作面、800个智能化掘进工作面、50处智能化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5.矿山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程。

教育培训基地。在整合已有设施和力量的基础上,支持矿山集中地区建设一批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实操考试基地和警示教育基地。

教育培训平台。推广“互联网+”等先进培训方式,依托现有机构,推动建设一批安全生产培训平台、互联网培训平台和网络培训课程。

6.监管监察能力提升工程。

人才队伍建设。吸纳引进法律、人工智能、信息技术和基层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积极推动高校省部共建,开展监管监察人员常规化的再培训、再教育。依托高校、国有企业的矿山安全教育训练设施,建设一批区域性矿山安全实训教育基地,加大监管监察干部教育培训师资、网络课程、培训教材等资源共享。通过跟班锻炼、拜师学艺、参与科研等方式在基层实践中培养锻炼干部。

专家库建设。在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安全风险防控和事故调查、应急救援、信息化建设、智能化开采、灾害治理方面建立矿山安全专家库。

执法保障工程。配备统一矿山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制服,补充更新、建设完善业务保障用房,补充更新办公设施和执法车辆。优化升级监察执法系统及信息化装备,实现自动辨识、智能风险提醒、辅助隐患排查和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建设完善执法装备库,配套完善现场监察、智能取证、救援处置音视频通信、证据加密、5G多功能综合执法仪等智能化专业装备。加大无人机、机器人等高科技执法装备配备。建立执法装备维护校验室。

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建设矿山重大事故防控技术支撑基地、金属非金属矿山深部开采动力灾害及尾矿库事故防控技术支撑基地、矿山安全生产科技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和成果推广基地、矿山安全监管监察前沿技术装备研发中心、推动创建智能化执法装备测试验证实验室和矿山安全设备与危险源检测检验中心、矿用新装备新材料安全准入分析验证实验室。探索创建国家级矿山事故鉴定中心。完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所属安全技术中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析鉴定和防控技术支撑平台。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任务分工。

制定规划实施分工方案,明确规划重大任务、重点工程牵头部门和责任单位,指导地方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逐级分解落实规划主要任务,确保规划确定的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如期完成。

(二)加大政策支持。

按照安全生产工作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定,健全完善矿山智能化建设、重大灾害防治等支持政策,强化中央和地方财政经费保障,优化支出结构,向风险防控、事故隐患消除等重点领域倾斜。

(三)强化绩效考评。

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将矿山安全生产规划纳入本地“十四五”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考核。建立规划绩效考核机制,将规划实施情况列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实行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强化审计监督,严格项目资金绩效考核。

(四)强化实施评估。

建立完善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制度,强化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要在2023年底和2025年底分别对本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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